刑事案件中,公安階段被批捕了是不能取保候審了嗎
刑事案件中公安階段被批捕了是不能取保候審了嗎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中,公安階段被批捕了,可以取保候審,但取保可能性比較小,應該盡量在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前申請取保候審。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是否批準由辦案機關決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案件批捕了可以取保候審嗎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70.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刑事案件,批捕后還能取保后審嗎
可以
批捕以后,法律沒有規定取保候審的時間,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就可以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如果被批捕了,還能取保候審嗎?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人不惜以身試法,將自己美好的人生斷送在監獄之中!如果一個人被批捕之后,還可以取保候審嗎?答案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那取保候審又是什么意思呢?
第一,被批捕的人如果要取保候審的話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一是嫌疑人患有嚴重的身體疾病從而生活不能自理或是處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在取保候審之后不會造成社會危害,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被取保候審的;二是如果嫌疑人的批捕期限即將結束,如因為相關證據不夠充足,需要相關部門繼續取證等原因導致案件暫時無法了結,那么此時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以上是幾種常見的取保候審類型,不過最重要的一點還是保證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及危害!
第二,取保候審其實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通俗講就是,如果嫌疑人犯罪情況不嚴重、情節較輕,或是處于妊娠期、哺乳期,不具有其它社會危害性的情況下,可以向國家司法相關部門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同時提供保證人或是繳納一定數目的保證金,辦理好相關手續以后,就可以回歸相對正常的生活與工作,但部分行為還是會受到相關部門的監督與監視,并且還要保證隨傳隨到!這不僅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同時也可以節約國家司法部門的一部分公共資源,是非常人性化的一種措施!
已經被逮捕快三個月了,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被逮捕三個月,意味著這個案件現在可能已經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取保可能性較低。主要還是要看涉嫌的罪名和涉嫌情況。可以向辦案機關咨詢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但是請注意:取保候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確有犯罪事實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取保候審并不按羈押程序辦理,具體量刑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事實和具體情節審理確定。
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有兩個:一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這兩個條件,具備其一即可。
此外,任何辦案機關都怕擔責任,只要體檢出不適合羈押的病癥,就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在這一年當中既沒有提起公訴,也沒有重新采取強制措施。說明案件要么做不立案處理,要么撤銷案件處理。批準逮捕后在看守所羈押了三個月還沒有移訴審查起訴的情況下可以爭取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時間通常是兩個月,案情復雜的話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超過了法定羈押期限還要繼續偵查的,就應當予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