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成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結婚不成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結婚不成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法律主觀:
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 附條件贈與 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不成,彩禮該不該退?
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主張返還彩禮的,應當考慮雙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
若雙方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則接受彩禮一方一般應予全額返還。
若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對于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或已經生育子女,彩禮已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被實際消費使用或用于非婚生子女撫養的,應酌情扣減甚至可不予返還。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主觀:
婚姻中給付彩禮一般不需返還。但如果當事人請求返還,且經查證屬于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情形的,應當予以適當返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出現以上三種情況,法院是支持彩禮返還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將于2024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