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的表現形式



有罪推定的表現形式
有罪推定的表現形式
法律主觀:
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是有罪推定。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并沒有采取有罪推定原則。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法律主觀:
在刑事案件中,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學上的罪的推定主要有兩個概念: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其都和犯罪這個概念密切相關。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在本質上有很大區別,主要表現為含義、表現形式、影響上的不同。
一、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的區別
1、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無罪推定,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二、有罪推定主要表現形式
1、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一般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嚴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極的輿論引導;
2、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確定有罪與否以前,公權力機關侵害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形成有罪預斷乃至作出有罪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除了刑訊逼供這樣“看得見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隱藏在一些觀念與制度的背后,并表現為一系列潛在的不易被察覺的規則或形式,它是一種唯心主義,是受傳統觀念影響而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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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能判斷有罪。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它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一般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嚴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極的輿論引導;
二是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確定有罪與否以前(具體是指在缺乏證實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的情況下),公權力機關侵害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形成有罪預斷乃至作出有罪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除了刑訊逼供這樣“看得見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隱藏在一些觀念與制度的背后,并表現為一系列潛在的不易被察覺的規則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