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的期限有多久呢(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審查起訴的期限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規定是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疑難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也可以自行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疑難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審查起訴的時限規定是什么
一、審查起訴的時限規定是什么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 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 犯罪嫌疑人 被 羈押 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偵查機關執行。 共同犯罪 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 公訴 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審查起訴其主要內容是: 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糾正違法情況;復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 申訴 ;對偵查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而要求復議、提請復核的進行復議、復核。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 證據 、犯罪性質和 罪名 進行審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 訴訟 活動。 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 證人 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部門依法對刑事案件偵查結束之后,如果認為證據充分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之后檢察院會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看是否需要對移送的案件提起公訴,而這個過程也就是我們說的審查起訴,具體需要期限規定,上文中有相應的介紹,大家可以具體了解一下。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有多長
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
1、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長
審查起訴的期限在1個月以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
擴展資料:
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
具體地說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于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著客觀的內在聯系,有什么樣的聯系,能證明案件中的什么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