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派出所羈押嗎(派出所可以羈押多久)
派出所什么情況可以拘留人
1. 預備犯罪,實行犯罪以及犯罪之后被立即發現的,這些都屬于現行拘留的范圍之內。
2. 被害人或者有目擊者親眼看見犯罪,并且予以指認的。
3. 在嫌疑人的身邊或住處發現了其犯罪的證據的。
4. 嫌疑人在犯罪之后進行自殺,逃跑企圖逃避刑罰的,或者發現在逃的嫌疑人的。
5.嫌疑人有毀滅,或者串供,以及偽造證據行為可能的。
6. 警方詢問后,說不清自己的名字,住址,無法表明其身份的。
7. 有流竄,多次,或者是結伙作案嫌疑的人群,將被先行拘留。
以上,就是公安部門可以進行先行拘留的幾種情形。
我國對于拘留有著清楚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派出所是沒有權利進行拘留的。我國的拘留分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兩種類型,所對應的法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兩種拘留的決定均是由公安局進行決定的。極其特殊的情況下,為了防止案件的進一步擴大以及防止損害進一步增大,派出所可能采取緊急拘留措施。
一、人抓去看守所一般多久
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拘留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能探視嗎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當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的條件時,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采取拘留的措施。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可以委托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可以去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查閱案卷,調取有利證據,及詢問犯罪嫌疑人關于案件的相關情況。
三、先行拘留的法定情形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派出所可以隨便拘留人嗎
法律主觀:
可以,但是應該報公安機關批準。因為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一個派出機構,是沒有獨立執法權的。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為三種,分別是 刑事拘留 、 行政拘留 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 刑事訴訟 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 警告 、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派出所可以刑事拘留嗎
派出所不可以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適用對象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的程序如下:
1、立案。在收到相應的材料之后,有關的司法機關就會對材料進行甄選,看是否有構成刑事犯罪;
2、偵查。在確定了就是刑事案件之后,就要由專門的司法機關出動,對有關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
3、起訴。在搜集完全證據,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審判。在公安機關或者是個人提起了訴訟之后,法院方面根據證據和有關的法律,按照有關的程序步驟,對案件進行梳理,最后裁定誰是犯罪主體,以及各自要接受什么樣的刑罰;
5、執行。在法院方面做出了相關的裁定之后,就由公安機關對裁定的內容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派出所可以直接拘留人嗎
派出所不可以直接拘留人。派出所無權直接拘留人。派出所并不是一級公安機關,只是該派出公安局的一個組成部分。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是公安局,派出所沒有獨立執法權。派出所要進行刑事拘留的,應該報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后,應當將逮捕決定書等相關材料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并將逮捕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逮捕被告人后,人民法院應當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通知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逮捕的被告人,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必要時,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1、必須先有人報案;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
3、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4、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派出所可以拘留嗎
一、派出所可以拘留嗎
派出所一般情況下不可以拘留。派出所沒有行政拘留的決定權,需要對違法人進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法律規定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有什么區別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區別有三個,分別是:
1、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3、羈押期限不同。對于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日。
派出所可以拘留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派出所是可以拘留的,但是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派出所抓人的流程:如果是特殊情況警察可以只出示警員證表明身份和來意就可以先帶回公安機關,事后通知其家屬即可;如果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只要當事人簽名了即可,不需要通知家屬,如果刑事拘留就會通知其家人,給他們準備是否請律師辯護的時間。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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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在派出所還是在哪里
拘留是在拘留所。
根據具體程度而定。按照法律規定,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無權拘留違法者。拘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在拘留所執行。
(一)關于羈押的對象。拘留所羈押的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
(二)關于羈押期間。被羈押在看守所里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有可能被批準逮捕。從刑事拘留到批準逮捕最長時間是37天。一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判決快則三個多月,慢則一年半載,要依據具體的案情來定。拘留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15天,具體會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判定天數。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別:(1)適用的對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而行政拘留則適用于一般違法的人;(2)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不具有懲罰性,只是一種臨時的保障性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種處罰;(3)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的人;(4)羈押期限不同。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
治安拘留十天可以保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2、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異地執行。
根據《拘留所條例》相關規定,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并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十一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并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被拘留人有會見、通信權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視,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請即可。羈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會見家人,可以會見律師。《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即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其家人不可以與其見面。只有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律師在會見完嫌疑人之后,一般會梳理案情,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和類似案例,與司法機關溝通,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律師還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隨時探視,并且在整個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詢問過程中,其監護人可以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