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產,離婚時怎么分配(婚前的房產離婚時怎么分配)
婚前房產離婚怎么分配?
婚前房產離婚的分配:婚前買的房子一般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仍歸一方所有。但如果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的;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或者婚前房產是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則離婚時按住夫妻雙方的出資額比例分割給房產。
還有種情況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獲得房產,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的,則離婚時房子歸支付首付方,共同還貸部分由房屋產權方給予對方補償;如果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婚后也是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則該房產屬于這一方所有,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買的房子離婚后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婚前購買的房產在離婚時怎么分配是根據實際情況來分配的:(一)如果婚前買房是一方個人支付。這種情形在法律上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能進行分割。(二))一人支付首付婚后還貸。在法律上有規定,婚前買房一方支付首付的,該首付部分屬于個人財產,婚后還貸的部分屬于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共同分割。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房子離婚怎么分配
婚前房子離婚怎么分配需要視情況而定:
1、一方婚前取得完全產權的房產。一方在婚前取得產權的房產,不管有沒有支付全部購房款,房產都歸產權房所有。婚后共同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的,在離婚分割房產時,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
2、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一般情況下,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此種情況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經完成,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因此,即使未取得房產證,該房產也應認定為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房產歸購買房屋房所有。
3、一方婚前貸款購買,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產權登記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與首付房名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有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所以,此時登記的房產歸登記一方,共同還貸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婚前雙方出資購買,產權證之登記一方的房子。此種情況,離婚時登記方承認共同出資的,則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登記方不承認另一方有出資,且未登記方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事實或出資不是贈與的,則登記的房產屬于登記方,在離婚分割時,只對另一方給予補償即可。
5、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如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于登記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
6、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子。此種情況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未登記一方可以請求分割此房產。
7、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子。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財產分割的原則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