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權的重要性如何體現(生命健康手抄報)
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我國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和組織都不可侵害。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分為生命權和健康權。生命權是公民作為人的存在、作為權利主權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權的享有,是每個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權利。健康權,又稱身體健康權,它包括身體的和精神的兩個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續期間,必須維持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正常的機能,否則就無法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護。對于輕微的傷害行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傷害行為,一般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要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生命權和健康權有很多層面,公民生命健康權,有很多內容,既包括生理上的健康,也應該包括心理上的健康吧。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嚴重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并附帶民事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衛生健康法中的保護公民健康權原則在條例中如何體現
1、生命健康權公民基本、重要權利公民享受其權利基礎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權利任何組織和人都得非法侵害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行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向有關機關控告直至訴諸法律。
2、公共衛生的基本任務是保護公眾健康。計劃經濟時代,政府主要以直接向社會提供衛生服務的方式履行保護公眾健康的職責。
3、健康權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是與生俱得的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因此,健康權受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類法律規范的嚴密保護。法律支持、保障公民的健康權就必須課以相對人以相當的拘束,即相對人的任何行為和活動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這種法律上的拘束就是相對人的義務,就是健康權的法律上之力所在。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
法律分析:生命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維持生命、維護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機能正常、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基礎。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破壞身體完整性,通常會導致對健康的損害。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應給予受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產和精神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生命健康權的重要性。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兩種權利的統稱,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保護生命健康權,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許多法律部門的共同任務。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為保護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衛權和請求權。自衛權是指公民當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進行的危害或者即將發生的危險時,有權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自衛,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請求權是指當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其本人或其親屬有權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請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責任。
公民生命健康權包含三類: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生命權是公民維護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力,主要表現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當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司法保護。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為均屬侵害生命權的行為。生命對于我們只有一次,具有最高價值,生命安全是公民從事一切活動的物質前提和基本條件,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對于受害人而言均無價值。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生命安全。 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生命健康權
健康維護權,又兩層含義。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其二,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司法保護請求權。 身體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的人格權 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現代世界各國憲法均將人格權的保護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別人格權或一般人格權的規定。同時,根據各種人權國際公約和人權法學理論,人格權也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社會,盡管人們已經充分認識到確認和保護人格權的重要性,但對其性質仍有爭論,即人格權究竟是人權、憲法權利還是民事權利。
生命健康權對公民有什么意義
生命健康權的重要意義
1.有利于保護人的生命,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權,人最寶貴的是生命,健康是人們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
2.有利于保障公民更好地享有其他的合法權利,生命健康權是公民參加一切社會活動、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
3.有利于保障公民更好地履行義務,為和諧社會建設做出貢獻,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和義務都失去了意義,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
法律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有何意義?
生命健康權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珍愛生命、維護健康既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對社會的義務。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權中,生命健康權居于首要地位。對每個人來說,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
什么是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指公民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身體組織完整和生理機能及心理狀態的健康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生命、身體和健康是每個公民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本身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作為主體存在和進行一切活動不可缺少的條件。因此,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權利。生命健康權還是公民享有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婚姻自主等人格權的前提,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對他來說都失去了意義。因此,我國《民法通則》將生命健康權列于人格權之首,體現了法律對生命健康權的高度重視。
生命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權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第一個內容,是公民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法律權利,它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公民的生命權從出生時開始;到死亡時結束。
未出生的胎兒,在客觀上具有生命的形式,但因其還未脫離母體,因而不能獨立享有生命權。不過,因為胎兒是一種特殊的生命的先期形式,因而國家法律對胎兒的利益進行了特殊保護,這稱為先期生命權益。
生命開始的時間,應以醫學上確認的出生時間為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條規定:“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公民的生命終止于死亡。死亡以醫學上確定的死亡為標準,以死亡證書上記載的時間為死亡時間。如果死亡證書上記載的時間與公民死亡的真實時間不一致的,則以查明的實際死亡時間為準。
確定公民生命終止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不包括宣告死亡。
生命權是公民享有其他人格權的前提和基礎,其重要性非其他人格權可比擬。公民的各項人格權均以公民的生存為基礎,因公民出生而取得,死亡而喪失,與權利人之生命相始終。公民一旦因生命權受到侵害而喪失生命,則其他人身權也不復存在。
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公民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權。身體是指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發、指甲等,以及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部分的假肢、假牙等。公民的身體權包括公民依法維護身體權益和請求法律保護該權益兩方面的內容。假如遭受他人對自己身體組織的破壞、不當的醫療行為、損害身體行為等,公民可以依法請求法律保護。
身體權的性質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把身體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雖未將身體權單列為一項人格權,但從其立法意圖看,《民法通則》規定的“健康”權實際上包括了身體權和健康權兩項權利。而且從司法實踐上看,對身體權的重視程度遠甚于對健康權的重視程度。因為身體權和健康權所保護的客體不同,身體權是保持身體的完全為內容的權利,健康權是保持身體的多項機能處于持續、穩定的良好狀態的權利,所以身體權和健康權作為并列的兩種人格權予以保護。
身體權和生命權既相互聯系,又有嚴格的區別。生命是公民身體的活動能力,只有在具有生命的前提下,公民的身體才成其為身體,沒有生命的軀體稱為尸體。而身體則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沒有身體,生命也就無法存在。但是,生命權和身體權又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權利。身體權因創傷而受到侵害,生命權因死亡而受到侵害,兩種權利界限分明,不可混淆。
健康權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美發揮為內容的人格權,它的目的是維持人體的正常生命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