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認繳夠了能執行嗎
公司法人無財產法院會強制執行嗎?
公司無財產可執行法人一般不承擔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強制執行公司沒錢可以執行法人嗎
法律分析: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有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因此,不可以執行法人代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認繳金額
法律主觀:
法院能強制執行工程款。法律規定,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因此法院能強制執行工程款。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公司法人的個人財產能執行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則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企業負債時,不得執行股東(含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只有私人企業的性質是:公民個人的獨資企業,或企業是普通合伙企業時,法定代表人才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沒有錢可以執行法人嗎
法律主觀:
公司就是法人,因此在其沒錢的情況下是無法執行的。但是對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沒錢賠償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其有違反公司規定,造成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利益損失的行為,構成人格混同的,則可以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的裁定書會執行法人嗎
而非一人公司在訴訟階段,公司法人或者股東只需要在其認繳到期的出資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即公司法人與股東只要合法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則不要承擔任何責任,但是該向規定只停留在訴訟階段,一旦到了執行階段
【法律依據】
根據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拓展資料】
依據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如果公司注銷,未經清算,不一定會執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俗稱“法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時屬于股東的情況下,可以追究法定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司法實踐中是不需要費用的,直接向法院申請追加。執行裁定書有很多種,有查封,凍結,扣押,拍賣的裁定書,這種裁定書送達后就是把被執行人的財產控制住了,還有對執行案件結案的裁定書,這種裁定書送達后執行案件可能就告一段落了,或者結案了,還有以物抵債的裁定書,這種裁定書送達后,你就取得所有權了。公司在法律上可以區分為一人公司和非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在財產上容易與個人財產造成混同,法院原則上會認定,一人公司的法人對該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除非一人公司的法人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沒有混同。(如何證明的問題會通過其他文章闡述,本我不再本文詳細闡述了。)
被執行人因刑案件被判刑,如果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本前法院會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執行情況,之后會出具終本執行裁定書。之后執行案件,不受執行時效(兩年)的限制,只要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都可以恢復執行。
法人及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簽了代持協議,勞動官司贏了應該把誰作為被執行人?
首先,你提出你的訴訟時勞動爭議類的,這樣你只能向用人單位公司主張權利,執行也是執行用人單位的財產。但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以去清償你的債權,這時候就要看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實繳出資或者到了認繳期限沒有認繳出資(可能性極低)。如果認繳期限沒有超過,也可以另行提起訴訟,理由是公司資不抵債,且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能,以此認定公司已經實質性的滿足破產條件,根據九民紀要的相關規定,股東出資期限加速到期,要求由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出資限額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