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可否直接申請執行股東個人財產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可否直接申請執行股東個人財產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可否直接申請執行股東個人財產
法律主觀:
會被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對被執行人在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 公司法 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 債權人 ,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 債務 。 2、對被執行人在 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3、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后,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許并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于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根據《 公司法解釋 (二)》第15條規定,公司自行 清算 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據此可知,在法院組織清算的情況下,清算方案應報法院確認后才可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