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可以是總經理嗎(公司法人可以兼任總經理嗎)
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董事長或總經理嗎
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須是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法律規定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是董事長,也可以是執行董事,還可以是總經理(經理)。具體由誰擔任,由公司章程規定的。根據《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痉梢罁?/p>
《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是不是必須是董事長或是總經理
法人不是必須是董事長或總經理,也可以是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對此《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法人可以由總經理擔任嗎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由總經理擔任是可以的。一般情況,公司規定的法人代表具備選舉資格的主要是董事長、執行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這類職位上的行為人。這類人有權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行使公司權利和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董事長或總經理嗎
法律分析:法定代表人不必須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法律規定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是董事長,也可以是執行董事,還可以是總經理(經理)。具體由誰擔任,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法人代表可以是總經理嗎
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規定:有三類主體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即是:執行董事、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批后就不能隨意更換,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人代表能否擔任企業的總經理?
可以。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誰來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哪些人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人的生存和發展,依賴于其權利能力的實現,而這種法律所賦予法人組織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資格,是通過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轉化為一種現實權利的,因此,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組織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人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正因為如此,在公司設立時必須明確誰擔任法定代表人,且提供法人的相應資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代表法人實施民事行為,并以法人的名義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簽字人。那么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其一,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是一個組織體,其本身享有的民事權利以及承擔的民事義務,需要通過自然人的行為來實現。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行為,將直接對其所代表的法人產生法律后果。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法定代表人必須首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
其二,必須是在公司擔任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經理職務,擔任其他職務不能成為法定代表人。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8年4月7日)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8)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