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證據算非法營運(什么證據算非法營運證據不足)
非法運營怎么定證據
證明存在下列現象的證據可以認定構成非法營運:1、營運沒有辦理營運許可證;2、行為人從事營運,在道路上運送貨物或者乘客的;3、行為人的營運行為是有償的。
一、非法運營怎么定證據
1、證明存在下列現象的證據可以認定構成非法營運:
(1)營運沒有辦理營運許可證;
(2)行為人從事營運,在道路上運送貨物或者乘客的;
(3)行為人的營運行為是有償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非法營運車輛怎么處罰
營運車輛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報非法營運車輛需要什么證據
營運者未取得營運許可的證據,從事了營利性運輸的證據,如運輸協議、發票等,向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提供手機、車載行車記錄儀等拍攝的視頻資料舉報;非法營運是指沒有依法取得營運權而實施了營運行為。即未按規定領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和超越核定范圍進行經營。如果沒有金錢交易行為或不能查證有金錢交易行為不能算非法營運。
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所謂道路運輸,是指在道路上通過交通運載工具運送旅客或者貨物的活動。道路運輸活動根據是否以盈利為目的可以區分為經營性道路運輸和非經營性道路運輸。
黑車存在成因:
1、黑車由于不用繳稅,相較合法營運車輛,經營成本更低,吸引了部分貪圖便宜的乘客,由于逃避繳交各種稅費,有利可圖;
2、黑車獲利途徑較為簡單,經營中所承擔的風險系數較小;
3、黑車填補了合法營運車輛的盲區,受出租車和常規客運路線、時間、班次等限制,使得非法營運車輛得供給與乘客出行的需求之間產生了對接;
4、不完善的公交和客運班線也是導致黑車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5、黑車的車主很多都是無法在社會中找到合適工作崗位的弱勢群體,非法交通營運是他們賴以謀生的一種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營運要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凡是與非法營運本案有關聯的合法依據都可以作為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備證據
一、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備證據有哪些
1、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備證據,具體如下:
(1)書證:收據或者發票;
(2)當事人的稱述;
(3)詢問雙方當事人的筆錄;
(4)交警的執法記錄等;
(5)錄音錄像,比如談話的錄音、營運的相片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二、非法營運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亦能成為非法營運罪主體。
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備證據
五個證據分別為:1、書證:收據或者發票。2、當事人的稱述。3、詢問雙方當事人的筆錄。4、交警的執法記錄等。5、錄音錄像,比如談話的錄音、營運的相片等。
法律分析:五個證據分別為:1、書證:收據或者發票。2、當事人的稱述。3、詢問雙方當事人的筆錄。4、交警的執法記錄等。5、錄音錄像,比如談話的錄音、營運的相片等。非法營運只要是擾亂市場的秩序的話基本都是算的,而這個懲罰的話是需要按照影響和所獲得的的利益來懲罰。那么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備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若由上述主體作證人提供證據,將不符合法律對于收集、提供證據主體的規定,是為非法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4年修正)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備證據
F6204
凡是與非法營運本案有關聯的合法依據都可以作為證據。
1、書證:收據或者發票。
2、當事人的稱述。
3、詢問雙方當事人的筆錄。
4、交警的執法記錄等。
5、錄音錄像,比如談話的錄音、營運的相片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4年修正)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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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備證據有哪些
一、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備證據有哪些
1、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備證據,具體如下:
(1)書證:收據或者發票;
(2)當事人的稱述;
(3)詢問雙方當事人的筆錄;
(4)交警的執法記錄等;
(5)錄音錄像,比如談話的錄音、營運的相片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準許,但被告人應當在五日以內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非法營運怎么處罰
1、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什么證據算是非法營運
凡是與非法營運本案有關聯的合法依據都可以作為證據,具體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9、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非法營運”的認定標準:
1、客運:
(1)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2)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3)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4)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2、貨運:
(1)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2)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3)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備證據
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備證據:
1、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2、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3、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4、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5、行為是有償的。
凡是與非法營運本案有關聯的合法依據都可以作為證據。
1、書證:收據或者發票。
2、當事人的稱述。
3、詢問雙方當事人的筆錄。
4、交警的執法記錄等。
5、錄音錄像,比如談話的錄音、營運的相片等。
用二臺執法記錄儀同時記錄違法行為,形成證據鏈。記錄至少兩名以上乘客被拉客的過程,證明乘客不是一批上的車。完整記錄車輛的牌照。記錄司機面部特征和身份證、行駛證等相關信息(由公安進行詢問,我們進行記錄)。記錄乘客的相關信息(由公安進行詢問,我們進行記錄)及乘客的付費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
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九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備證據是什么
凡是與非法營運本案有關聯的合法依據都可以作為證據。1、書證:收據或者發票。2、當事人的稱述。3、詢問雙方當事人的筆錄。4、交警的執法記錄等。5、錄音錄像,比如談話的錄音、營運的相片等。非法營運是指沒有依法取得營運權而實施了營運行為。即未按規定領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和超越核定范圍進行經營。如果沒有金錢交易行為或不能查證有金錢交易行為不能算非法營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