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欠債不還怎么辦(中國城市投資公司欠債多少)
公司集資款不還,怎么起訴
1、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會依法做出判決
2、勝訴之后,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勝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欠款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準備好起訴狀以及相關材料提交給法院;
(2)、法院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進行立案;
(3)、立案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被告,被告遞交答辯狀;
(4)、進行開庭審理,通過法庭辯論等程序,法院最后依法做出宣判。
企業無故拖欠工資的后果主要為需要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非法集資怎么認定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里要特別強調法律擬制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范。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于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投資公司欠款不還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投資公司欠債不還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收集相關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發出支付令,支付令發出以后,對方如在15日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如在15日內提出異議,支付令即自動失效。債權人此時只能起訴,通過打官司來要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投資公司欠錢不還怎么去處理
投資公司欠錢不還,債權人是可以起訴對方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的,也可以申請對方破產。債權人申請破產只需要提交債務人到期未清償的證據以及申請書等相關的資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對于欠債不還的公司怎么辦
對于欠錢不還的公司,最好能協商解決,和對方達成還款協議,如公司拒絕還錢,債權人就只能走法律程序,手段包括申請支付令或者起訴。在起訴之前,如果掌握對方公司轉移財產線索,可以去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法院凍結公司名下財產。
一、對于欠錢不還的公司怎么辦?
1、協商
遇到公司欠錢不還的情況,首選的方式是協商,這種方法是最省時省力的。
2、請求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是有一定條件的:
(1)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3、起訴
如果支付令發出后,對方有異議,那就只能選擇起訴了。公司欠錢不還的訴訟適用我國民事第一審普通程序。
二、追討債務申請強制執行的手續是怎樣的?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綜上所述,人們將錢出借給公司后,如公司發生欠錢行為,債權人要收集好對方借款的證據材料。對于故意拖欠債務的公司,協商可能不得達到效果,這樣,債權人帶上民事訴訟狀及證據,去對方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立案。法院判決公司還款后,公司拒絕履行,債權人還能申請強制執行。
投資公司欠錢不還怎么辦
投資公司欠債不還,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收集相關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發出支付令;支付令發出以后,對方如在15日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如在15日內提出異議,支付令即自動失效。債權人此時只能起訴,通過打官司來要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投資合同違約不還錢后怎么處理
合同違約欠錢不還,憑合同起訴對方,通過訴訟程序明確和債務人的的債權債務關系,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防止因已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在文書生效后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向人民法院的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一、合同違約欠錢不還怎么辦?
1、憑合同起訴對方。
第一,需要通過訴訟程序明確和債務人的的債權債務關系,拿到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但應重點關注訴訟時效問題,防止因已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第二,在文書生效后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時,盡可能向人民法院的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可能會承擔無法執行的風險。
2、現實中,有的人明明有錢但是卻不償還債務,這種情況下不少人就認為對方是詐騙,甚至想要以詐騙罪去公安機關控告對方。一般如果債務人在借錢的時候并沒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就算之后惡意不還錢,也不會按照詐騙罪論處。如果報警的話,警察多半也是建議民事糾紛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金沒有固定比例,由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約定。但違約金數額不能過分高于所遭受的損失,過分高于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超過損失30%的,一般認為是過分高于。
3、《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
4、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違約起訴要多少錢
1、案件受理費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后,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案件受理費可分為: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每件交納50元;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
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財產案件受理費按照訴訟標的收取費用,訴訟標的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每件交納50元,訴訟標的1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標的額的1%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