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是(遺贈扶養協議是單方還是雙方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是什么意思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將其遺產無償贈與給受遺贈人的協議,其受遺贈人依法應當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這一般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之后簽訂的書面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是什么意思
一、遺贈扶養協議是什么意思
1、遺贈扶養協議就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二、遺贈撫養協議如何確認
雙方簽字后即可達成確認遺贈撫養協議的內容,但相關內容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且真實有效。另外,對于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遺贈扶養協議是啥
法律主觀:
遺贈扶養協議就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什么意思,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
遺贈扶養協議 ,是遺贈人與 扶養 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 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法律依據:司法部關于印發《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第二條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協議。需要他人扶養,并愿將自己的合法財產全部或部分遺贈給扶養人的為遺贈人;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并接受遺贈的人為扶養人。
遺贈扶養協議名詞解釋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另一類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贈扶養協議
法律分析:1.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即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關于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的財產于死后贈與扶養人的協議。
2.遺贈扶養協議是在我國農村“五保”制度(“五保戶”包括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無法定扶養人或法定扶養人無扶養能力的人的生活保障問題,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有自己特色的遺產轉移方式,也是民間實踐經驗的總結和肯定,是我國繼承法立法的一個重大突破和有益探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遺贈扶養協議的名詞解釋
遺贈扶養協議的名詞解釋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遺贈人的全部或部分合法財產在其死亡后按協議規定轉移給扶養人所有,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學法》 名詞解釋 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包括組織)簽訂的,遺贈人的全部或部分合法財產在其死亡后按協議規定轉移給扶養人所有,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擴展資料:
協議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撫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撫養費用。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什么意思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在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2、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3、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4、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5、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
6、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7、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8、 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遺贈扶養的權利義務:
1、受贈人應遵守協議,不得違背協議將遺贈的財產作不利于扶養人的處分;
2、遺贈人不得私自變更或撤銷遺贈扶養協議,當其主動向受贈人提出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根據受贈人所盡的義務情況,給與適當的經濟補償;
3、遺贈人有得到受贈人妥善護理的權利。
綜上所述,遺贈扶養協議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有償的雙務合同,扶養人承擔約定的義務并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人享有被扶養權利的同時負有將遺產贈給扶養人的義務。而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取得遺產是無償的,所以在遺產分配上,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優先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