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怎么解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污染環境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視治理權的部分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難,并經及時采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環境污染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1.《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視治理權的部分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難,并經及時采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
2.《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視治理權的部分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92條規定,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
1、戰爭;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難;
3、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分,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不同的環境污染侵權,法律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都不太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因污染環境發生侵權責任糾紛時有關規定
法律主觀:
環境污染糾紛屬于侵權責任。并且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也就是無法證明自己沒有責任的,那么視為有責任。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屬于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責任倒置原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環境民事糾紛解決途徑:
1、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解決。
2、可以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發生環境污染糾紛時怎么辦
法律分析:因環境污染損害而產生的賠償糾紛,當事人可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調解處理。有權對污染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處理的行政機關有(1)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2)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通過行政處理不能解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時,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賠償糾紛所作處理決定不服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一、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1、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侵權人需要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的費用嗎
侵權人需要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的費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1、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2、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3、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4、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5、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