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質證時間是多久(民事訴訟質證后多久下判決書)
質證時間是多久
質證時間應該由法官根據案情和具體情況來定。由雙方協商并經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舉證時限屆滿后,基于特定事實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簡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在訴訟案件的時候,對于在案件證據審理的過程中,質證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證據的質辯其實有著一定的時間限制。如果超出了這個規定的時間,則我們的訴訟是無效的。大家知道民事訴訟質證時間是多久嗎?我們一定要了解清楚民事訴訟質證的時間期限。
一、民事訴訟質證時間
質證時間應該由法官根據案情和具體情況來定。
由雙方協商并經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舉證時限屆滿后,基于特定事實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簡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應該補足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法院調查證據反證期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問題。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后,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二、民事訴訟質證技巧
質證是庭審的關鍵環節,而后面的法庭辯論不過是質證意見的補充而已。一個優秀的辯手不僅需要扎實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維敏銳、思辯能力很強,同時還需具備一定的謀略。
1、準備充分:庭審前應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例,并預測對方可能出示的證據或提出的問題,作好應對預案。
2、做好開庭記錄:在對方舉證時,記錄對方的舉證意見和自己的辯解意見,這樣自己發表意見時就會很從容。
3、證據的三性應綜合運用,每份證據都可就其三性發表質證意見。
4、不要一概否認對方證據,這樣會顯得沒有誠信和缺乏職業道德。雙方都有的一些無關緊要的證據應當認可;而且對方證據和辯解意見有些還可以為我所用。
5、必要時采取相應法律措施:如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提請司法鑒定。
6、遵守法庭秩序,不隨意插話,注意用詞,不搞人身攻擊。
7、法庭在質證過程中,對與案件沒有關聯的證據材料,應予排除并說明理由。法庭在質證過程中,準許當事人補充證據的,對補充的證據仍應進行質證。法庭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除確有必要外,一般不再進行質證
民事訴訟質證是特別重要的,在質證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詳細了解案例的基本情況,熟悉訴訟案件的案情,運用相關的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在法庭訴訟質證的時候一定要遵守秩序。
民事訴訟什么時候收到舉證期限通知書?
民事訴訟在案件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是可以收到舉證期限通知書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舉證質證的規定中,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一、民事訴訟什么時候收到舉證期限通知書?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在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時,可征求被告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 、證據交換的時限規定
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3、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4、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我國的訴訟過程當中,十分注重對于雙方義務的劃分以及對于證據的使用,在民事的訴訟案件當中,如果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并且法院決定受理的話,就可以將這個起訴狀發給被告一份,那么被告接到了這個起訴狀之后,就可以開始準備自己如何上庭答辯。
民事訴訟舉證時間是多久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案件,舉證期不得少于十日或十五日。民事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事訴訟一審舉證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一審舉證期限法律規定不得少于十五日。舉證期屬于案件審理前的準備期,通常會有充足的時間給雙方進行舉證,具體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并報批法院準許。如果舉證期滿,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補正的,法院可以再次適當延長舉證期。
一、民事訴訟一審舉證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問題的若干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問題的若干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問題的若干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二、在訴訟舉證時,當事人應當注意哪些
1、當事人應當尋找與自己案件有關的法律文件,看誰應負舉證責任,自己是否有必要舉證,是否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應該舉證,就必須盡力尋找有利于自己的證據。
2、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必須真實、合法。
一是真實,這要求當事人萬萬不能為了達到打贏官司的目的,不擇手段編造、偽造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如果這樣,不僅注定要輸掉官司,情節嚴重的自己還會吃“官司”。
二是合法,這里主要強調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收集證據時手段要合法。
3、把握好舉證中心。當事人在打官司時不能漫無目的、漫無邊際地向法院提供證據,而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進行舉證,這就是舉證中心。偏離此中心,就會適得其反,欲速則不達。
4、及時向法院提交證據。當事人握有充分確實的證據,但如果不向法院遞交,這證據就毫無意義。在國內尚無關于提交證據的時限規定,因而從原則上講,起訴或答辯時、開庭前、開庭中,甚至二審審理時都可以提交證據。但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當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換證據,這樣既有利于當事人進行事先準備,又有利于法院迅速結案。
5、利用開庭審理前審查起訴狀或答辯狀的機會,審查對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判斷其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從而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掌握主動。
當事人在舉證期間提供的證據必須真實準確,如果未能按時提供到足夠的證據,也可在庭審前或答辯時、開庭中提供,主要是為了證據對雙方當事人呢的合理性、完整性,有利于法院審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