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可以判死刑嗎(中級法院可以判死刑嗎)
死刑需要什么級別的法院才可以判決
判處死刑的案件有兩類,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這兩類案件在核準程序上是不同的:
1.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有些案件的核準權依法經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也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院院行使。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對這種情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作出同意判處死刑的裁定,然后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直接進行提審或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終的判決,不能上訴或者抗訴;提審后仍然判處死刑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仍然為一審判決,可以上訴或者抗訴,如果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后仍然判處死刑,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處死刑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核準權。需要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作出維持死刑判決的裁定,同時也是核準死刑判決的裁定。對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全面進行審查,并根據案件情形分別作出如下判決、裁定: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核準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同時由原審人民法院發布執行死刑的布告;
(2)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改判;
(3)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報送的材料包括報請核準的報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綜合報告、判決書以及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對其中一名或幾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也應當將全部案件的證據材料報送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報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核準案件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訴訟文書齊備,并且一案一報。高級人民法院收到報請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需要全面對案件進行審查,經審查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予以核準;
(2)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進行改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能判死刑嗎
法律分析:中級法院可以判死刑。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有沒有判死刑的權限
法律主觀:
我國中級人民法院是具有判處犯罪分子死刑的權限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于管轄權的相關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即可以執行死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法院可以判死刑嗎
中級法院是可以判處死刑的,但是,必須經最高院核準才能執行。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3)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4)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死刑中級人民法院能判嗎
法律主觀:
死刑初級人民法院不能判。只有中級人民法院以上才可以判決死刑,但是死刑的復核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來做出。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判死刑嗎
法律分析:中級人民法院是可以對被告人判處死刑刑罰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基層人民法院是沒有權利判處被告人死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需要什么級別的法院才可以判決
死刑犯是由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來審判,死刑犯被宣判后一般在七天內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執行死刑前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會見親屬的申請。
一、死刑犯是由哪級法院來審判
死刑犯一般是由中級和高級人民法院來審判。 首先,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因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死刑犯。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對這種情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作出同意判處死刑的裁定,然后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直接進行提審或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終的判決,不能上訴或者抗訴;提審后仍然判處死刑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仍然為一審判決,可以上訴或者抗訴,如果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后仍然判處死刑,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死刑犯宣判后多久執行呢
死刑犯宣判后是在高級法院審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七天內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宣判之后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下達死刑執行命令,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該命令7日內執行死刑。
三、為何死刑犯會被使用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犯會被使用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原因如下:
1.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
2.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3.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中級人民法院能判嗎
能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審理死刑案件,但是最終的死刑判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進行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可以一審審理死刑案件,如果被告不服判決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審理,再次做出判決,因此能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