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規特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目的
法律主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 法規 特點如下:1、以專章規定消費者的權利,表明該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該法列舉的消費者權利有之多,體現出較高的保護水平。2、特別強調經營者的義務。首先,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次,以專章規定了經營者對特定消費者以及社會公眾的義務。3、鼓勵、動員全社會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承擔責任,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4、重視對消費者的群體性保護,以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組織的法律地位。
法律客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謂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居民。此處的居民是自然人或個體社會成員。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其行為受該法規范。此外,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亦參照該法執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
法律主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 法規 特點如下:1、以專章規定消費者的權利,表明該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該法列舉的消費者權利有之多,體現出較高的保護水平。2、特別強調經營者的義務。首先,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次,以專章規定了經營者對特定消費者以及社會公眾的義務。3、鼓勵、動員全社會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承擔責任,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4、重視對消費者的群體性保護,以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組織的法律地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哪項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特點
消費者保護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消費者保護法以消費者權益為特定保護對象
消費者保護法給予消費以特別保護,對生產經營規定了許多限制,這是消費者保護法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消費者保護法區別于其他法律,法規的標志。凡以消費者權益作為保護對象的立法均可歸入消費者保護法的范疇。消費者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權益包括兩種:一是人身利益,即消費者對其生命、健康、名譽、安全等不受經營者非法侵害的權利;二是財產權利,即消費者所享有的財產在交易過程中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多為強制性、禁止性規范
強制性規范是指法律規范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具有絕對肯定的形式,不允許當事人之間相互協議和任何一方予以變更。禁止性規范是指規定不得為一定行為的規范。強制性和禁止性規范體現了國家對某一種法律關系的固定化和對破壞這種法律關系的禁止。消費者保護法以保護消費者利益已任,必然會采用強制性和禁止性規范的形式來體現這種傾斜。
3、消費者保護法的法律規范具有綜合性
其一,消費者保護法調整多種社會關系,包括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國家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國家與生產經營者之間的關系等等。
其二,消費者保護法中即包括消費者權利、經營者有義務這些實體性規范,又包含如消費糾紛處理等程序性規范,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有機統一。
其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法律現任具有綜合性。由于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具有多種形態,在程度上也表現出輕重不一,所以一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兼備。
4、消費者保護法具有預防和救助的功能
消費者保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主要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解決:一是通過對各種商品質量標準、安全衛生標準、計量、商品標示、廣告等的規范預防損害消者權益行為的發生,如國家發布的各種計量標準、質量標準等。二是通過法律為消費者提供救濟,在損害發生盡彌補損失,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爭議解決途徑的規定。可見,消費者保護具有預防和救助雙重功能。
消費者保護法的特點
法律主觀:
民法典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嗎
法律主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 法規 特點如下:1、以專章規定消費者的權利,表明該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該法列舉的消費者權利有之多,體現出較高的保護水平。2、特別強調經營者的義務。首先,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次,以專章規定了經營者對特定消費者以及社會公眾的義務。3、鼓勵、動員全社會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承擔責任,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4、重視對消費者的群體性保護,以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組織的法律地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下面哪項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特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特點:向消費者傾斜 ,加重賠償金制度 ,強調經營者于消費者處于平等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規定》進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2次修正。
法規特點:
以專章規定消費者的權利,表明該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該法列舉的消費者權利有之多,體現出較高的保護水平。
特別強調經營者的義務。首先,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次,以專章規定了經營者對特定消費者以及社會公眾的義務。
鼓勵、動員全社會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承擔責任,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
重視對消費者的群體性保護,以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組織的法律地位。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點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核心原則
法律主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特點: 1、以專章規定消費者的權利,表明該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 2、特別強調經營者的義務。 3、鼓勵、動員全社會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承擔責任,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 4、重視對消費者的群體性保護,以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組織的法律地位。
法律客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內容
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總則篇、物權篇、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等幾方面都有相關規定。《民法典》從多角度多層次強調消費者權益保護,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更細分了具體保護的內容和侵權的處罰方式。
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是怎樣的
《民法典》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民法典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民法典》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應當優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現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多部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旅游法》、《廣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將消費者等特殊人群合法權益的保護納入民法典中,從而使得對消費者保護成為了民法典的一部分。
從法典的角度來看,能夠更充分的發揮民法典私法的作用,完善民法典對于弱勢群體特殊保護的體系;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有利于消費者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規特點如下:1、以專章規定消費者的權利,表明該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該法列舉的消費者權利有之多,體現出較高的保護水平。2、特別強調經營者的義務。首先,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次,以專章規定了經營者對特定消費者以及社會公眾的義務。3、鼓勵、動員全社會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承擔責任,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4、重視對消費者的群體性保護,以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組織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方法的;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的;(三)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五)其他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