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探視協議是怎樣的(離婚后孩子不讓探視怎么辦)



離婚后孩子探視協議是怎樣的(離婚后孩子不讓探視怎么辦)
離婚后孩子探視協議是怎樣的(離婚后孩子不讓探視怎么辦)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協議書孩子探視按具體情況來寫。如下:離婚協議孩子的探望權需要寫清楚探視的時間、探視的地點、探視的方式等信息。夫妻離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對方探望孩子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zhí)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的規(guī)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