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都需要什么證件(起訴離婚都需要什么證件和材料)



起訴離婚都需要什么證件(起訴離婚都需要什么證件和材料)
起訴離婚都需要什么證件(起訴離婚都需要什么證件和材料)
起訴離婚需要的證件和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3、起訴書;
4、一寸照片一張。
一方起訴離婚所需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一方起訴離婚所需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需要下列證件: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丟失的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起訴狀。
3、原被告的身份證。
4、夫妻共同財產證明。
5、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6、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對方出軌寫下的悔過書;對方存在家暴的,提供驗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