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分周期內累計12分被扣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可以拒賠嗎



計分周期內累計12分被扣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可以拒賠嗎
計分周期內累計12分被扣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可以拒賠嗎
法律分析:駕駛證被記分達12分時,駕駛證是應當被暫扣的,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人是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此時若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合同條款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應為有效條款。保險公司在此情況可拒絕理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第五十八條 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駕照扣了12分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償。法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之后,可以向駕駛人追償。這里的未取得駕駛資格包括記滿12分之后,駕駛證被暫扣的情況。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駕駛機動車時駕駛證已被扣12分,只是被扣留駕駛證,而并沒有喪失駕駛資格,不能是保險公司拒賠的依據。因此,保險公司不得因此而拒絕理賠。
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這條只是在明確了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兩法律條款均未明確駕駛證被扣12分屬于例如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等情形被相關法律明確列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其次,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受傷,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駕駛人進行理賠。對于保險公司提出的你表哥駕照被扣滿12分,應算無證駕駛,但無證駕駛是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者與所持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被暫扣、被扣留、扣押期間駕駛機動車。本案中,雖然事故發生時其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記分達12分,但并非未取得駕駛資格,其駕駛證也未被交警部門扣留,不屬于無證駕駛的情形。
綜上,雖然駕駛證雖被扣12分,但法律沒有明確駕駛證被扣12分屬無證駕駛。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原則以及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來看,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向你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