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由于同居關系本身就是自始無效的,所以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也是不同于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的分割的,一般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一般會按照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占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是不適合分割的財產,可以歸屬于男女雙方一方所有,并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對雙方共或是與他人合伙經營的企業,由雙方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主觀: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如下: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個人財產不分割,按共同共有,以實物予以分割,無法分割的,可通過折價、競價等方式予以分割。若雙方同居關系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則共同財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由法院根據財產情況,按照顧子女;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一、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
1、確定屬于同居雙方共同財產的,分手時雙方將按以下方法處理:
(1)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做了約定的,從其約定;
(2)同居期間對財產未做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協議;
(3)雙方對同居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的,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二、同居關系該怎么認定
1、雙方不構成配偶關系,不隨時間的延長而自然成為配偶關系,這是與結婚的本質區別;
2、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專有的除外。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種準婚姻關系,也可謂是一種合伙關系,按合伙的法律規定,合伙所得應為雙方共同共有。當然,下列財產應屬個人財產:一方同居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3、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這是雙方能夠走到一起的一種保證,也是能夠繼續生活下去的物質保障;
4、雙方無繼承關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繼承遺產,只能按相互扶助關系處理,分得適當的遺產。對于撫恤金方面,鑒于其與死者有這種關系,也可適當得到一些撫恤金,以慰藉其傷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