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軍人離婚的條件(軍人要離婚需要哪些條件才能離婚)



與軍人離婚的條件(軍人要離婚需要哪些條件才能離婚)
與軍人離婚的條件(軍人要離婚需要哪些條件才能離婚)
跟當兵的結婚可以離婚。軍婚是可以離的,只是有一些限制性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軍人一方享有離婚一票否決權,這種離婚一票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后果,不僅取決于軍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時取決于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軍婚離婚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2、現役軍人一方同意離婚或存在重大過錯;
3、辦理協議離婚需要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訴訟離婚需要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破壞軍婚罪的類型有哪些?
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
1、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2、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
3、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長期通奸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奸行為發生后,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綜上所述,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主觀:
法律對軍人離婚是如何規定的 1、相關法律規定 《規定》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 法律法規 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 自愿離婚 或一方要求 離婚 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 婚姻法 》規定的 離婚條件 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規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 法院 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規定》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 復婚 的,須持離婚證件。 2、怎么理解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1)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A、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B、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里需要注意兩點: a、這里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b、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于調解狀況的證明。 (2)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序。 A、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B、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需要注意兩點: a.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序; b.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 離婚證 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