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離婚的注意事項都有哪些(現役軍人離婚孩子歸誰)
現役軍人離婚的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對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主要有兩個,一是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另一個是去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軍人離婚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法律主觀:
1、對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對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主要有兩個,一是《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另一個則是《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2、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注意事項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3、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注意事項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它分兩種情況: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里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雙方為現役軍人的離婚怎么做
法律主觀:
一方是現役軍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離婚。如果一方要和現役軍人離婚,必須須得軍人同意,然后才能辦理相關的離婚手續,如果軍人不同意,是不能離婚的,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指軍人結婚后,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賭博、遺棄家庭成員或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軍人離婚財產分割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協議分割,也可以訴訟分割。但是,如果財產屬于夫妻共有,原則上是平分,即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那么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因此,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后當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也不能為已經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再辦理離婚登記。夫妻一方通過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后,在辦理結婚登記、戶籍登記等事宜時,可以使用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1081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人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軍人的配偶提出與軍人離婚,軍人不同意,軍人的妻子或丈夫必須要提交能證明以上“重大過錯”的證據,這樣,法院才會保護軍人配偶的權益,判決離婚,因此此處的證據收集很重要。
軍人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1、軍人離婚程序之與軍人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
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那么與現役軍人離婚就和普通的離婚一樣,可以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也可以去法院訴訟離婚。
2、軍人離婚程序之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
如果軍人有“重大過錯”,則可以不經過軍人同意,而提出與軍人離婚。那么與現役軍人離婚時,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具體是指那些行為: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可以直接與軍人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以直接與軍人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可以直接與軍人離婚。
(4)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可以直接與軍人離婚。主要是指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并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如強奸、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等。
3、軍人離婚程序之軍人一方要求離婚。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4、軍人離婚程序之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人離婚的法律規定都包括哪些方面
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要求,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1.離婚需得軍人同意僅限于非軍人向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如果由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或雙方都是軍人的情況下,則適用普通法定離婚理由加以裁判。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既要注意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注意保護非軍人一方的離婚自由。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3.由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提出離婚,一般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和好無效時,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出具證明,方可提起離婚訴訟。
4.對于破壞軍人婚姻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給予堅決打擊。有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破壞軍人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如與軍人配偶通奸、姘居、重婚等等。處理這類案件應該先制止破壞軍婚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然后再根據夫妻關系具體情況處理離婚問題。
現役軍人的范圍:正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復員、和轉業軍人及在軍事單位中工作并未取得軍籍的職工和其他人員不包括在內。
離婚的限制有哪些
1、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離婚的限制是,離婚是自由的,但在這些情況下法律有相關的限制性規定:
2、關于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的規定。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現役軍人配偶,系指與現役軍人有婚姻關系者,不包括僅與現役軍人有婚約關系者。離婚須得軍人之同意,僅適用于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
3、關于在一定期間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的規定。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適用本條規定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規定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并沒有從實質上否定男方的離婚要求。第二,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的,不受本條限制。第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受本規定限制。人民法院在未發現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女方發現懷孕上訴的,查明屬實后,第二審法院應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不必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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