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有哪些(各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



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有哪些(各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
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有哪些(各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
一、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有哪些
1、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具體如下:
(1)同一物擔保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時,應當先就順序在先的債權行使擔保物權;
(2)法定擔保物權優先于意定擔保物權,即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
(3)如果同一擔保物上同時存在抵押權與質押權,若抵押權先于質押權成立并進行了法定登記,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二、保證擔保中應當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保證擔保中應當注意的事項有以下:
1、注意保證人適格性,確保保證合同效力;
2、保證人債務清償能力盡調;
3、對保證人投資行為享有知情權;
4、合同應明確保證擔保義務承擔條件;
5、保證擔保合同條款應與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不安抗辯權相融合,消除兩者沖突。
一. 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約定以清償擔保債務為擔保的情形,債權人以該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的其他物權。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的主要特征是擔保物權是設定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特定財產上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其內容是支配擔保物的價值與一般物質具有同一性質。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債的形式發生的公民、法人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頻繁,保障債尤其是合同之債的履行,對于維護社會主義商品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破產債權按以下順序清償:
(一) 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二) 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 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這里所指的破產財產作為清償總額的,是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剩余的所有破產財產總額。
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指出,清算期間的職工生活費、醫療費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補充材料:
債在法律上并不是只有借貸關系才會產生,法律上債的產生有四種原因:契約(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平常所說的借貸關系的債務,是產生于契約之中。你所說的委托事項未辦成依據合同索賠的權利,也是債權,該債權是基于合同(契約)產生的所以是契約(合同)之債。
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的職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擁有確認申報債權、通過債務重整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職權。
具體請查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做什么事情都要排隊一步一步的來,你看那些需要排隊的地方,如果沒有排隊的話亂成了什么樣子了。償還債權搞清順序也可以不慌不忙按部就班地進行,如果不清楚順序跟個無頭蒼蠅一樣的不好。
物權法規定了同一動產上有三種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三類物權受償的先后順序是:留置權>質權>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法律主觀:
一、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
(一)關于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
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包括“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實踐中,如何理解“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適用范圍?考慮到該程序的設立主要是針對物權法等實體法中對擔保物權實現而作出的程序性規定,對于“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適用范圍應當以物權法等實體法為依據來確定。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主體僅限于“ 抵押權 人”、“出質人”和“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
(二)關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管轄法院
從世界各國及地區的立法實踐來看,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管轄法院通常采取兩種方法確定:一是由擔保財產所在地管轄;二是由擔保物權登記地法院管轄。新民事訴訟法兼采上述兩種地域管轄的標準。其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實踐中,對于擔保物為多個物且分散在數個法院轄區內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即如果各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二、擔保物權的分類有哪些
(一)以擔保物權的原因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法定擔保物權與意定擔保物權。
擔保民法典定擔保物權,指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當然發生的擔保物權,如 留置權 ;意定擔保物權,指依當事人的設立合同而成立的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為典型的意定擔保物權。法定擔保物權通常是為擔保一定的債權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強烈的從屬性。意定擔保物權具有媒介融資的作用(即以擔保物權作為獲取融資的手段),故又稱為融資性擔保物權。
(二)擔保物權以其主要效力為標準,可以分為留置性擔保物權與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
留置性擔保物權是以留置標的物,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以確保優先清償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性擔保物權,因權利人需要占有標的物,導致債務人不能使用、收益標的物,所以企業融資一般不采取這種方式。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優先清償債務的保障,不將標的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占有、使用標的物,符合企業的經營方針,所以為企業所樂于采用。這種擔保物權在現在經濟生活中居于主導地位。
(三)以擔保物權的標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區分,可分為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權利擔保物權和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
動產擔保物權,指以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權利質權和權利抵押權;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指以內容經常變動的財產為標的物而設立擔保物權,如企業擔保(浮動擔保)等等。
(四)以擔保物權的構造形態的不同為標準,擔保物權可分為定限性擔保物權與權利移轉性的擔保物權。
定限性擔保物權,擔保權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權利,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然保存在設立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手。權利移轉性擔保物權,是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移轉給擔保權人的擔保權,以讓與擔保為其典型。
(五)以是否移轉擔保標的的物的占有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占有擔保物權與非占有擔保物權。
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的擔保物權,為占有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非占有擔保物權,指不把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仍繼續使用、收益擔保的物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
(六)以擔保是否為民法所明文規定為標準,擔??梢苑譃榈湫蛽Ec非典型擔保。
凡由民法所明文規定的擔保為典型擔保,如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非典型擔保,又稱不規則擔?;蜃儜B擔保,指在社會交易的實踐中自發產生為判例學說所認可的擔保形式,如讓與擔保等等。
三、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都有哪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定擔保物權的消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債權消滅
擔保物權屬于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法律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第八十八條規定,債權消滅的,留置權消滅。一般來說,被擔保主債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
2、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并等原因同歸于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
(二)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通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擔保物權的實現,擔保法律關系消滅。即使其債權未完全受償,擔保物權也消滅。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是權利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這是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法律明確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依法律的規定而消滅。例如法律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消滅等等。當然,擔保物權的消滅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其消滅的情形。
從上述可知,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主要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申請主體和管轄法院也要如上述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同一動產上有三種擔保物權的, 三類物權受償的先后順序是: 優先適用留置權然后是質權最后是抵押權。擔保物權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權利作為標的物而設定的限定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1、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一、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為了更好地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便利擔保物權的實現,節約訴訟資源,新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增設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節,對擔保物權實現的相關程序性問題作出了規定。
(一)申請條件: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二)審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復雜且時間較長,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對于擔保物權的實現主要通過簡便的非訟方式實現,即如果雙方對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達不成協議的,擔保物權人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而非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
二、發生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一)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二)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三、如何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一)要明確申請人和管轄法院。
1、申請人是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包括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
2、管轄法院是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權利質權案件,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屬于專門法院管轄的,由專門法院管轄。
在多個擔保物擔保同一債權的情形下,不同物之所在地法院均有權管轄。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法院應當受理。
(二)寫好啟動程序的重要文書“申請書”。
根據民訴法規定,申請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書。實現擔保物權是依申請啟動,申請時的理由與相關證據要充分、具有說服力。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我認為,盡管民訴法在特別程序中使用的是“材料”而非“證據”一詞,但事實上表明了申請與證明之間的關系,是同樣的用證據證明申請請求的問題。
2、明確法院重點審查的內容是寫好申請書的前提:法院審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法院一并審查。
3、以上審查內容突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三要件”:一是擔保物權是否有效存在;二是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是否成就;三是擔保財產是否能被執行(下稱“三要件”)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序工作應緊緊圍繞此三要件進行。
(三)明確法院的處理及救濟程序。
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可依裁定申請執行(而且一審終審,多么經濟高效);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相關知識,從上面的幾點情況來看,實現擔保物權是特別程序,當事人通常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得以實現都會設置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