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利息計算公式(法院強制執行利息如何計算)
法院執行1萬元1年利息給多少
法院執行1萬元1年利息是325元。法院強制執行利息是: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法院強制執行欠款可以要求執行利息。除了要還本金外,還要還利息,其利息的多少,要委托會計事務所根據銀行的利率計算后償還本金和利息。已經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到現在已經一年了,被執行人才給了一萬塊錢。
在申請強制執行之后,可以要求對方在沒有執行的過程中欠款產生的利息的償還,包括債務的利息還有加倍部分的債務利息等,根據公式來計算加倍部分的債務利息。可以要求利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利息應該如何計算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1.75×遲延履行期間。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 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1.75×遲延履行期間。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百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該規定中的同期最高貸款利率應是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銀行最高上浮利率。由于商業銀行對不同貸款期限的利率有不同的規定,關于采用何種期限的問題,要根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期限而定。
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兩利息怎樣算?列為100元一天!的兩陪利息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這是2014年8月1日生效的新的司法解釋,之前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雙倍計算。
目前銀行貸款利率為:
項目
年利率%
一、短期貸款
六個月(含)
5.6
六個月至一年(含)
6
二、中長期貸款
一至三年(含)
6.15
三年至五年(含)
6.4
五年以上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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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工資7萬元,每月凍結1200元,利息如何計算
利息應當按照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法院強制執行欠款利息怎么算的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利息包括一般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規定了并還原則。《解釋》規定的是先本后息原則。這是因為,遲延履行利息與一般債務利息不同,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只是一項執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較為次要,所以,遲延履行利息應當后于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受償。
擴展資料:
遲延履行利息不同于一般債務利息,主要區別在于:
第一,法律依據不同。計付遲延履行利息是民事強制執行措施之一,也是訴訟法賦予申請執行人的實體權利,其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而一般債務利息受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規等實體法約束。
第二,性質不同。遲延履行利息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其目的是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計算方法法定,具有強制性;一般債務利息尊重當事人的約定,體現意思自治原則。
第三,起算時間不同。遲延履行利息是從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開始計算;一般債務利息通常從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四,相關規定適用的范圍不同。有關遲延履行利息的規定,是規范所有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而有關一般債務利息的規定(如民間借貸的有關司法解釋),則適用于審判程序中的民商事案件。
法院強制執行利息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