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審判決離,不服上訴后又撤訴還能再上訴嗎
離婚一審判決離,不服上訴后又撤訴還能再上訴嗎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上訴人有權撤回上訴。上訴人一經撤訴,便喪失了上訴權,不能再提起上訴,并應負擔訴訟費用。所以上訴撤訴后就不能再上訴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撤訴后還可再起訴嗎
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撤訴后再次起訴的情況是不同的。
1、民事訴訟中
(1)《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第117條: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訴案件:第188條: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3、行政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民訴中撤訴后再起訴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訴中和行政訴訟中一般不受理。
擴展資料:
申請撤訴
1.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申請撤訴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準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不準撤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訴意見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解
上訴撤訴了還可以再上訴嗎
法律主觀:
上訴案件可以撤訴。上訴的撤回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撤回上訴。下列情況的應當不準撤回上訴:
1、經審查認為,一審所作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
2、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
上訴人一旦決定撤訴,即喪失上訴權,不能再次提起上訴,同時需要負擔訴訟費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訴訟離婚撤訴后可以再訴訟離婚嗎
法律主觀:
訴訟離婚撤訴后可以再起訴。法律規定,只要符合訴訟離婚的條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撤銷了離婚訴訟還能上訴嗎
法律主觀:
撤銷了離婚訴訟原則上不可以再上訴。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上訴的前提是在法院已經一審判決之后,如果一審的時候,原告撤訴的,是不能上訴的,但是原告還可以再次提起訴訟。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離婚案件二審撤訴后還能起訴嗎
法律主觀:
離婚二審后還能上訴,離婚判決不服上訴,應當在一審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訴,起訴要準備好證明夫妻離婚的證據。上訴狀應當遞交上訴狀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同一案件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同一案件撤訴后還能再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在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可以在上訴期內依法上訴。
上訴的提起的條件如下:
1、必須有法定的上訴對象,法定的上訴對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訴的判決和裁定;
2、必須有法定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上訴人,是指提起上訴的一方當事人。被上訴人,是指與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3、必須在法定的上訴期內提出上訴;
4、必須提交上訴狀,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當事人口頭提出的不能視為上訴;
5、關于上訴利益,是指上訴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必要性。
本人向有管轄權法院立案時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件;
2、起訴狀;
3、相關證據。起訴狀中應當寫明:原告、被告姓名、性別、聯系方式;訴訟請求,寫明要求被告承擔的責任、賠償的項目;事實與理由,簡述事實,并針對訴訟請求中各項提出請求寫明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針對本人提出事實提供證據、證人,并注明來源及證人聯系方式。
綜上所述,相關法律規定在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可以在上訴期內依法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