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決議對什么人有效(股東決議怎么寫)
股東會決議變更法定代表人有效嗎
法律主觀:
法定代表人 變更需要 股東會決議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第八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 法定代表人變更 登記。
法律客觀: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第八條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股東決議對哪些人有效
法律主觀:
股東決議對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管等全體公司成員都有效。因為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所以股東決議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適用于全體成員。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股東會決議多少通過有效
法律主觀:
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是需要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需要有多少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是就公司一般事項作出的決議,如任免董事、監察人、審計員或清算人,確定其報酬;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紅利;承認董事會所作的各種表冊;承認清算人所作的各項表冊;對董事、監察人提起訴訟,等等。形成普通決議,一般只要求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即可。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特別事項作出的決議,如變更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于轉讓或出租公司財產或營業以及受讓他人財產或營業的合同;公司轉化、合并或解散,等等。特別決議的形成要求較嚴格,一般要有代表發行股份總數2/3或3/4的股東出席,并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或3/4通過。無論是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若議決程序違法或違反章程,股東于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可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決議的內容違法時,該決議即歸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股東會決議幾個人簽字才有效
法律主觀:
股東會議決議上不是必須要有 法人代表 的簽字,在股東會決議上只需要公司的公章就可以,但是有時候也會要求公司的法人簽字,這樣就有雙重保險了。《 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會決議僅要求按 公司章程 和公司法的規定,簽字就可以,而公司公章和法代的簽字具有同等對外效力,選其一就可以,但最好是2者俱全。股東如是法人,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樣有效。 根據以上規定, 股東大會決議 是否需要股東簽字、需要多少股東簽字,要根據所議事項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決議法人是否要簽字
股東會議決議不是必須要有法人代表的簽字,其實在股東會議決議上只要加蓋公司的公章,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只不過,有法人代表和公司公章的話肯定是具有雙重保障力的,并且股東會議決議的事項也都不一樣,有些股東會議決議書上恐怕還需要全體股東的簽字。
一、股東會決議法人是否要簽字?
股東會議決議上不是必須要有法人代表的簽字,在股東會決議上只需要公司的公章就可以,但是有時候也會要求公司的法人簽字,這樣就有雙重保險了。《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會決議僅要求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簽字就可以,而公司公章和法代的簽字具有同等對外效力,選其一就可以,但最好是2者俱全。股東如是法人,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樣有效。
根據以上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需要股東簽字、需要多少股東簽字,要根據所議事項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定。
二、臨時股東會的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條,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決權股權總數25(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認為必要時;
(5)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
綜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股東會議決議書上都必須要有法人代表的簽字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另外,現在大多數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等公司的股東,因為沒有人會心甘情愿的替其他公司承擔一些可能會發生的法律風險。如果股東是法人代表,簽字和蓋章都沒有什么區別。
股東會決議需要全體股東簽字并蓋章嗎
公司章程一般需要股東簽字或蓋章。股東分為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就是一個個人,如果公司的股東是自然人股東,召開股東會并通過公司章程時,自然人股東需要簽字確認。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并且能夠承擔民事義務,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或設立股東代表大會的全體股東代表簽字確認即生效。
股東會決議需要全體股東簽字并蓋章。股東會書面決議是股東大會做的決議應當采用書面方式進行,該決議對所有的股東都有效。股東會應當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需要所有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簽字。該決議若是依法作出的,對所有的股東都有效,并不僅對參加股東會的股東發生效力。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一般情況下股東進行簽字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的,企業也要將股東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如果企業的發展的過程中股東的出資信息以及股權方面發生了轉讓后都是需要及時的進行變更信息,逾期沒有公示也是會受到處罰。法人股東可由法定代表人出席并簽字或蓋法定代表人私印,也可由法人股東授權的其他人出席并簽署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