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的起止日怎樣計算(刑期的起止日怎樣計算舉例)
刑期的起止日怎樣計算
刑期是指法院判決宣告的剝奪自由或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應予執行的期間。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
服刑期間,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以假釋。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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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起止日期的計算
法律主觀:
刑期的起止日的計算方法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期的起止日怎樣計算
刑期的起止日計算方式如下:
1、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暫予監外執行刑期計算方式:
1、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
2、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3、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綜上所述,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期的起止日怎樣計算
一、刑期的起止日怎樣計算
刑期一般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判決之前被先行羈押的,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暫予監外執行刑期怎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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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但是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監外執行時間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現以下特殊情況,監外執行時間不能抵用刑期。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刑期的起止日怎樣計算
刑期一般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判決之前被先行羈押的,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刑期的起止日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刑期的起止日怎樣計算
法律分析:刑期一般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判決之前被先行羈押的,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