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立案標準(拒執罪立案標準及流程)
拒不執行罪的立案標準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準為:
首先,行為人要有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能力。
其次,行為人要認識到到判決、裁定已經生效。
再次,行為人有逃避或者拒絕執行行為,可以是使用暴力抗拒執行,如辱罵、群毆執行人員,撕毀執行文書等;也可以是“軟對抗”,比如通過隱藏、轉移財產,無償、低價轉讓財產,或者通過虛假債務的方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
情節嚴重,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行為主體
行為人必須是應當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人(不包括這些人的親屬,但親屬可構成共犯);
(二)客觀方面
1.行為表現,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2.行為人在判決、裁定生效之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的,不應以拒執罪論處。其次,行為人在行立案之后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的,應以拒執罪論處;
3.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三)主觀方面
行人主觀上存在犯罪故意。
拒執罪屬于自訴案件,但是也可以提起公訴。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訴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會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1、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
一、拒不執行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拒不執行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2)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3)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4)情節嚴重的行為;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
4、主觀要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拒執罪立案標準
拒執罪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法院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
拒執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行為主體,必須是應當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人(不包括這些人的親屬,但親屬可構成共犯);
2、行為表現,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3、行為人在判決、裁定生效之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的,不應以拒執罪論處。其次,行為人在行立案之后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的,應以拒執罪論處;
4、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如下:1、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2、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3、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4、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拒不履行法院生早氏效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如下:
(1)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2)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4)情節嚴重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的自訴程序是什么
1、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陸戚散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仔高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2、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3、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后又決定立案的,對于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后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
拒不執行裁定罪立案標準如下: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惡意轉移遺產法院怎么判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惡意轉移財產主要指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或者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情況。惡意轉移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此外,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欠錢不還會坐牢嗎?
欠錢不還一般不會坐牢的,只有刑事犯罪才會坐牢,而欠錢屬于民間借貸是民事案件,所以一般不會坐牢。
但是以下情況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視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法律予以處罰,嚴重者或將坐牢:
1、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
依據《刑法》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而情節嚴重的認定最高院作出了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
1、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后,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清點、責令其保管的財產,隱藏、轉、變賣、毀損,轉移凍結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拒不執行判決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后,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清點、責令其保管的財產,隱藏、轉、變賣、毀損,轉移凍結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的;
3、以暴力、威脅等方式礙或者抗拒執行,導致執行工作無法依法進行的;
4、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
5、損壞、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等執行設備、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拒不執行罪,一般是指行為人在執行過程中隱藏、轉移、出售、損害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導致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或者以暴力、威脅方式妨礙或者抗拒執行,導致執行工作不能依法進行的行為。
拒執罪一般都是取保候審
拒執罪,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執罪如何認定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標準如下:
1、自然人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自然人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單位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于自然人的規定處罰。
《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