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隱瞞一方由父母出資買房歸誰
兒子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歸誰
兒子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歸誰,這個問題需要考慮到出資方的角色以及房屋登記的所有權情況。
首先,如果父母出資全款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該房屋應視為是子女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案件中,該房屋應該歸屬于子女一方,另一方不能主張分割。這是因為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意味著父母對于該房屋的贈與是單方的,且沒有明確表示是共同財產。
其次,如果父母與子女共同出資,但父母出資比例明顯高于子女其他家庭成員,且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那么該房屋可以視為是對子女一方的個人贈與,歸屬于子女一方。但是,如果另一方認為自己也有權利享有部分產權,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來解決。不過這種情況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再者,如果父母婚后出資為兒子購房,但產權登記在兒子和兒媳名下,那么該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該房屋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進行分割,原則上雙方可以平分。但具體分割方式還需要考慮出資比例、雙方婚姻關系時間、是否有其他共同財產等因素。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析是基于一般情況下的假設和法律規定。具體的法律適用和判決結果可能會因具體情況而異。為了獲取更準確的答案,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
請問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貸款由其父母出資,房產證寫其子女名字,該房子屬于雙方還是個人??
雖然是婚后買房,但這種情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只能算作一方父母贈予其子女的房產,仍屬于夫妻某個人私有房產。因為,這套房產并不是一方父母贈予夫妻兩個人的。又由于是全款買房,不存在夫妻共同還貸。因比,此房產歸夫妻某一個人私有。
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歸誰
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歸屬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況:
1. 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但是房屋的購買資金全部或大部分來自男方父母,且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協議或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期間所購買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應當共同享有。
2. 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但是在購買房屋時,男方和男方父母簽訂了協議或合同,明確規定房屋屬于男方父母所有或者男方父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且雙方在婚前或婚后沒有簽訂任何協議或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應當視為男方父母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男方父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3. 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但是在購買房屋時,男方和男方父母簽訂了協議或合同,規定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者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屬于男方父母所有,但是這些協議或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協議或合同無效,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應當共同享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況只是一些可能的情況,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事人簽訂的協議或合同、購買房屋的時間、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等因素來判斷。如果您有具體的案例或問題,建議您向當地的律師或法律機構咨詢,以便得到更為準確的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怎么分割
法律主觀:
婚后一方父母支付全款或首付款自行承擔后續貸款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或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以及雙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歸夫妻雙方共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于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若是贈與合同寫明只是贈與一方的,則不屬于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