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實施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怎么處罰)
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的,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同一個犯罪行為造成數個不同罪名的,適用數罪并罰的判罰原則。數罪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以內發生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行為人犯有數罪的,實行數罪并罰。刑事律師辯護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觸犯數個罪名的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是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多個行為觸犯多個多個罪名的是數罪并罰。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所觸犯的刑法罪名來認定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條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怎么處罰
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怎么處罰,具體如下:
1、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選擇最重的罪名判刑;
2、觸犯有多個罪名的處罰是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疊加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把刑期擴大了,應該是數罪并罰:
1、繼續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連續犯,牽連犯等之判處一罪,所以沒有刑期疊加的問題;
2、不同種的犯罪行為會實行數罪并罰,刑期并不是疊加,判處的刑期會在所犯所有罪中刑期最高的那個以上,所有罪刑期相加的和以下,但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下的,判處刑期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能超過25年。
對下列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數罪并罰:
1、法院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犯罪嫌疑人;
2、法院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犯罪嫌疑人;
3、法院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犯罪嫌疑人。
綜上所述,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選擇最重的罪名判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叫什么
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的情況通常被稱為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是指當一個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多個罪名時,法律會根據每個罪名的刑罰情況進行判決和處罰。在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法院會綜合考慮每個罪名的嚴重程度,并根據刑法規定的刑罰幅度進行量刑決定。
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怎么處罰
一、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怎么處罰
1、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選擇最重的罪名判刑。觸犯有多個罪名的處罰是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多次犯罪刑期是否疊加
疊加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把刑期擴大了,應該是數罪并罰:
1、繼續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連續犯,牽連犯等之判處一罪,所以沒有刑期疊加的問題;
2、不同種的犯罪行為會實行數罪并罰,刑期并不是疊加,判處的刑期會在所犯所有罪中刑期最高的那個以上,所有罪刑期相加的和以下,但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下的,判處刑期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能超過25年。
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怎么處罰
一、一人犯數罪,如何確定管轄權
1、確定一人犯數罪的案件管轄規則如下:
(1)次罪隨主罪管轄的原則。由對主罪享有管轄權的機關統一偵查,對次罪有管轄權的機關積極配合;
(2)優先管轄原則。由最先接到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機關立案偵查,另一個機關積極協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二、如何對犯有數罪的人適用刑罰
對犯有數罪的人一般采用數罪并罰的方法判處刑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