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校園欺凌的案例處罰方法(校園欺凌處理案例處罰通報)
16歲校園欺凌怎么處罰
法律主觀:
十六歲校園霸凌的,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能會被判刑,因為十六周歲已經可以負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對于故意傷害罪,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校園欺凌的人會受到什么懲罰
法律分析:一般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歲校園欺凌怎么處罰
法律分析:首先是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然后情節嚴重的會構成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聚眾斗毆罪等,16歲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校園欺凌會受到什么處罰
【法律分析】
關于學校欺凌暴力事件,如果小孩遭遇到校園欺凌,應該向家長、老師、學校反映。如果情節嚴重,老師、學校沒有進行處理或者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等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求助。由于學校欺凌暴力毆打他人后有兩種解決途徑,第一:可以申請公安機關進行調解,調解之后對違法行為的行為不再處罰;第二,傷者到公安機關要求進行人體損傷鑒定,根據鑒定出來的再進行處理。如果鑒定結果是輕微傷,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0元以下的罰款,傷者的醫療費用由傷者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樣也可以調解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學生校園欺凌處罰方法
學校對于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嚴重者可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1. 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
2. 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
3. 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較低的;
4. 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的。
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1. 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賜、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發等物理攻擊的;
2. 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的;
3. 在社交媒體用圖像貶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4. 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
5. 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6. 其他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1. 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凌弱的;
2. 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的;
3. 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未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的;
4. 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依法屬于不予處罰的;
5. 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毆打被欺凌者的;
6. 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
7. 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8. 其他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學生觀看校園欺凌判刑案例。
為了讓同學們更加了解自己的權益, 12月4日下午,海珠區“青年地帶”華洲社工站與廣州市海珠區華洲實驗學校、廣州街坊創投——法治童行反校園欺凌系列公益項目(由廣州市海珠區君諾未成年人保護公益服務中心實施)共同合作,邀請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廣青協法治童行志愿服務隊的講師邱奕彬律師為初一級的全體師生帶來精彩的反校園欺凌講座。
同學們認真聽講座,了解校園欺凌的危害。
在講座開始時,邱律師播放了北京校園欺凌案例的審判視頻,同學們均認真觀看,從中明白實施校園欺凌是有可能構成違法犯罪的。隨后,邱律師透過精彩的問答互動、以案說法等形式,向同學們講解校園欺凌的定義和類型,說明校園欺凌的危害和涉及的法律責任。同學們紛紛感嘆,校園欺凌所帶來的身心傷害是不容忽視的。
邱律師與學生進行問答互動。
活動最后,邱律師還播放了《不做旁觀者》的視頻,同學們紛紛被視頻中主動伸出援手協助受欺凌者的人物所感動,更表示日后會掌握應對校園欺凌的正確方法,勇敢地向校園欺凌說“不”,及時向家長、老師、警察、社工等求助,共同構建安全和諧的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