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保外就醫條件(刑事案件保外就醫的流程)
保外就醫和取保候審的區別
法律主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規定,保外就醫的條件為: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3、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取保候審的條件為: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哪些人才可以保外就醫
法律分析: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判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判有期徒刑的,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羈押期限已滿,案件尚未辦理結束,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案件保外就醫條件
法律主觀:
保外就醫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1、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 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規定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殘情況之一,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者,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經精神病專科醫院(按地區指定的司法鑒定醫院)司法鑒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如 精神分裂癥 、躁狂憂郁癥、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種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 器質性心臟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發多源性期前收縮、心房纖顫、二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滯等。 心肌梗塞經治療后,仍有嚴重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改變或合并癥者。 監獄保外就醫審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后(監獄審查后報省局批準)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2000至5000元保證金后辦理出監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暫予監外執行 :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刑事案件可以保外就醫嗎
法律分析: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1、 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 2、 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規定。而下列罪犯,根據法律規定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懲、民憤很大的; 3、服刑期間自傷自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判刑1一3年可以保外就醫嗎
法律主觀:
有嚴重疾病才可以 保外就醫 ,而且還得需要保外就醫,并非有嚴重疾病就可以,與坐牢幾年無關。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后,如果犯罪分子出現嚴重的疾病會對生命構成危害的,可以申請保外就醫。 法律規定 緩刑 適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 拘役 ,據此如果將來量刑超過三年的將不能緩刑。至于輕判應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嫌疑人的主觀心態及是否存在法定( 自首 、 立功 未成年人等)或酌定量刑情節保外就醫不是 刑罰 手段,只要存在嚴重疾病,并經法定程序批準即可。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暫予監外執行 :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保外就醫需要什么條件
保外就醫的條件及程序條件為:(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4)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辦理程序為:(1)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中隊討論通過后報獄政科初審,同意后作病殘鑒定;(2)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攜《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病殘鑒定、公安機關意見等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3)審批通過后,辦理出監手續。相關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保外就醫的條件是什么?
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保外就醫,是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有關部門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擴展資料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采取的變更執行方法。
一般是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內執行刑罰,直接決定保外就醫;
2、罪犯在勞動改造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準,可以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