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會計賬簿罪的認定(隱匿會計賬簿罪的構成要件)
隱匿會計賬簿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
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會計管理秩序和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會計資料是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重要記錄,對于有效實施國家經濟管理活動或者對于查證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具有重要作用。我國會計法明確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前述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隱匿”,是指個人或者單位在有關機關監督檢查其會計工作,調查了解有關犯罪證據,要求其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時,有意轉移、隱藏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銷毀”,是指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損毀的行為。“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地記錄、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情況的簿籍,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根據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會計核算資料編制的、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報告文書。
(三)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由于本罪被規定在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且立法上對本罪的主體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一般認為,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中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直接的、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致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也因管轄問題認識不一致影響到案件的受理。綜上所述,所有必須依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個人,均可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罪的主體。此外,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有關人員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隱匿會計賬簿罪該如何認定?
隱匿會計賬簿罪的立案標準:隱匿的會計賬簿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會計賬簿的,應當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隱匿會計賬簿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法律主觀:
犯隱匿會計賬簿罪既遂的,會判得重,對行為人一般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隱匿會計賬簿罪是指故意隱匿、故意銷毀有法定保存義務的會計賬簿,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隱匿會計賬簿罪的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隱匿會計賬簿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法律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