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了解除合同后是否就解除
微信解除合同有效嗎
一、短信或微信解除合同有效嗎
1.首先,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2.短信或微信解除合同屬于約定解除。那么,發短信或微信解除合同是否有效,關鍵在于發送此條解除合同短信或微信的人是否享有約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權 若滿足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或者符合五個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通過短信或微信方式解除合同的,自該短信或微信送達對方之日起,該合同即時解除。
二、合同解除法律規定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短信或微信通知了解除合同后,實際雙方還需要好好協商具體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將合同解除才不會有任何的問題。在短信或微信解除合同后雙方又產生了糾紛,最好多與相關專業律師咨詢,可以給你提供這類服務。
解除合同函發出后多久合同解除?
法律分析:不能默認解除。解除合同通知書不是解除合同的唯一條件。因此不能僅憑解除合同通知書來默認合同解除。解除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或者達成解除合同的條件方能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單位向我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后,勞動關系就解除了嗎?
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等于勞動關系解除
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后,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即勞動關系為解除。下面來看相關案例:
【案情回放】
金某于2003年3月受聘于某房地產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于今年3月,勞動合同到期。由于公司業務繁忙,雙方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同時也沒有續簽勞動合同。8月,房地產公司向金某下發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金某在通知書上簽了字。此后,金某在辦理工作移交手續期間,因病住院治療。金某向房地產公司提出:暫緩解除勞動關系,順延至醫療期滿。房地產公司認為,金某的合同期早已到期,應視為合同早已自動解除,并且其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了字,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金某在勞動關系解除后患病,與公司無關,公司不能給予其醫療期待遇。金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請求裁決暫緩解除勞動關系,順延至醫療期滿,并且享受醫療期待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金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一、金某與房地產公司的勞動合同并未終止,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本案中,金某與房地產公司的勞動合同于2006年3月到期,由于公司業務繁忙,雙方沒有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金某繼續在房地產公司工作,按照上述規定,應當視為當事人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二、在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之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仍存在。
金某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并隨后辦理工作移交手續,說明當事人雙方已經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合意,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這并不表明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自金某在通知書上簽字時就已經解除。在通知書上簽字實際意義是表明金某已經收到了單位下發的通知。按照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5條第一款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求職登記的憑證。”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在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之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仍然有效存在。在本案中,金某在辦理工作移交手續過程中患病,由于雙方當事人還沒有正式解除勞動關系,因此,金某仍然屬于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患病。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發出后合同就解除嗎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不等于勞動關系解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發給用人單位之后,需要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者等到期限屆滿,才可以算是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一方將解除合同通知書發送給對方后,對方沒有提出異議,合同是否已經解除
解除通知到達對方,對方無異議合同即解除。 但前提是解除一方應當具有解除權。即合同成立生效后出現了合同約定得行使解除權得情形或者出現了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得情形。法規規定的解除事由參見《合同法》94條。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后,合同終止,合同解除有什么區別?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二者的區別主要在:(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2)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