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住權可以取消嗎(永久居住權可以取消嗎現在)
終生居住權中度協商下可以拆回嗎?
可以。房屋所有權人與居住人經過協商可以撤銷居住權。設定居住權解除條件成就時,可以撤銷居住權。
一、承諾居住權如何收回
房子的產權人向某些人設立了居住權,承諾了對方可以在該房子里面永久居住下去,只是過了幾年之后,就發現自己需要在房子里面居住,就想要違背自己之前的承諾。居住權的承諾能夠收回,但部分產權人對于非產權人的居住承諾無法實現,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居住權的法律性質
1、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2、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伙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其主體范圍具有有限性。
3、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如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4、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
5、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6、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
7、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在羅馬法中,“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目前,在中國,對居住權中是否包含租賃權,學者們意見還有紛爭。
三、居住權消滅的法律后果
1、房屋的返還。除因標的物滅失等原因而消滅外,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權消滅時,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2、設置的取回。居住權人在其權利存續期間,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內設置一些設施并對房屋進行裝修。這些設置并非房屋的組成部分,居住權消滅時,居住權人對其仍有所有權,可將上述設施取回,但應恢復房屋的原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永久居住權可以取消嗎
居住權是可以撤銷的,居住人放棄居住權或是居住權到期的算是常規居住權消滅。有以下兩種情況可以撤銷居住權:
1、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權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權或者對其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
2、危及住房安全等嚴重影響住房所有權人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居住權怎么辦理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2、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3、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4、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外國的永久居住權和中國國籍可以兼得。理論上可以同時擁有幾個國家的永久居住權。但每個國家對永久居民都有每年內要住夠多長時間的限制,如果住不夠,就說明沒有意圖要在這里永久居住,那么那個國家就有權利(法律依據)取消你的永久居住權,也就是吊銷綠卡,所以實際上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個以上綠卡,是不現實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房主可以取消居住權嗎
可以。
在居住權期間屆滿時,即約定的合同期限結束后,房主有權取消居住權。在居住權人死亡時,也會導致居住權限制自動終止。當租賃合同或其他相關協議中規定的時間到達或者租戶去世時,房主具備撤銷或取消對應的居住權限制度。
居住權可以取消嗎
法律分析:可以。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據新規,居住權的設定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合同約定或遺囑設定,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的相關特征:
1、居住權在房管局登記備案才生效;
2、居住權可以與產權分離;產權人,可以將房屋的居住權給自己的朋友、父母、同事、老婆、保姆等任何人。
3、居住權一旦確認,撤銷只有兩種方式:享有居住權的當事人同意撤銷居住權,或當事人死亡。
4、居住權登記年限可以超過2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居住權可以取消嗎
法律主觀:
居住權不可以隨時取消。居住權只有在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時,居住權才會消滅。除此之外,不可以隨時取消居住權,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居住權可以隨時取消嗎
法律分析:居住權不可以隨時取消。居住權消滅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居住權期限屆滿;二是居住權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隨時取消居住權,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居住權可以取消嗎
《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權一旦確認,取消只有兩種方式: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居住權可以隨時取消嗎
不可以隨時取消。
居住權是一種合同關系,居住權合同中會約定一定的期限和條件。在合同期限內,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如果居住權人違反了合同約定,例如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房屋,房屋所有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但是,居住權不可以隨時取消,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