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房子還沒有過戶繼承人去世了(繼承的房子過戶需要什么手續)
老人過世后沒有過戶的房屋怎么辦?
一、老人過世房產沒有過戶該怎么處理
1、老人過世房產沒有過戶,是需要對房產進行繼承的,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對于上述都沒有的情形,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辦理繼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老人去世了怎樣將房產名過戶到子女名下
老人去世了將房產名過戶到子女名下,可以通過贈與遺囑,或者繼承將房產過戶到子女名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老人去世房產屬于遺產,有遺囑和協議按照遺囑協議確定繼承人,通過遺囑書和協議書辦理過戶。如果沒有,按照繼承權由繼承人帶上死亡證明和繼承人證明書辦理過戶。
房屋繼承必須等繼承人過世才能過戶嗎
房屋繼承必須等繼承人過世才能過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是被繼承人,那么在繼承人死后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通過相關手續進行登記,變更房屋所有人。
法律分析
房屋遺產屬于物權,不以未登記或交付而否認其效力,物權變動的狀態已經明確,明確為繼承人所有,其他繼承人或相關權利人不能以該物權未經登記或交付而提出異議。因為如果要求物權的取得自登記或交付時才能生效,那么手續往往需要一定的時間,勢必導致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不動產登記或者動產交付前,遺產處于無主狀態。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為繼承人取得物權的時間,不以登記或者交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當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權。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雖然被繼承人死亡時似乎沒有直接繼承,但必須辦理繼承手續,有些人必須通過判決進行訴訟。無論被繼承人死亡后多久確定繼承結果,被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權,因為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是繼承的開始時間,繼承的開始時間是遺產物權的變動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條 處分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父親母親把房產己經過戶給老大了,現在父親去世了,其他孑女還可以分房產嗎
不可以的,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不屬于父母的遺產,其他子女夫權要求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買的房子還沒過戶,但是房產證上的主人去世了,怎么過戶
首先看是否有配偶,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房產中有一般歸妻子所有,針對死者的另一半產權進行繼承(繼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如果其他繼承人同意過戶到一人名下,可以到公證處直接辦理繼承公證;如果不同意,需要到法院起訴。
其次,如果是死者生前就把房子賣給他人,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此時,只能通過買賣合同糾紛到法院起訴,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均列為被告,要求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
擴展資料:
房產過戶準備資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房產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托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復印件一份。
買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及復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應提交公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過戶
房產證是爺爺的名字,爺爺去世了,遲遲沒過戶到最后房子怎么辦?
如此推遲下來,除非是不打算要了,不然——結論會特別費事,風險性非常大。 較大的風險性反映在2個層面: 一是房屋可能愈來愈"分散化",有合法權益分到房地產得人會愈來愈多。二是最終房屋十分有很有可能產權過戶不上,有支配權分到房屋得人,看著房子里有自身的市場份額,便是拿不出自身手上。
爺爺過世以后,這種兒女全是祖父的合理合法遺囑執行人,每一個兒女有平等的法律規定遺產繼承。此刻,祖父一個人的房屋,早已變為多個人切分的情況。
假定祖父的兒女中,接著有去世的,那樣,去世兒女應擁有的比例,將再度由落伍兒女的第一繼承人承繼(包含去世兒女的另一半、兒女)。此刻,房屋的繼承者又增強了。
每一個繼承者戶下都僅僅掛著一個"遺產繼承"。而這一遺產繼承,只需并沒有聲明書舍棄,就能夠一直代代相傳,并沒有輪數限定。也就代表著,只需某一繼承者去世,遺產繼承就需要遭遇再度被切分的很有可能,便會造成繼承者愈來愈多…到最后,八竿子點不著得人都是有合理合法的權力來分床,不是問題么?同時,不容置疑,人越大,造成異議糾紛案件的隱患就越多…
換個角度,不說繼承者去世的狀況,那樣好像能防止房地產分散化的狀況。假定繼承者準備把這套房屋處理掉(不論是租賃或是售賣),結論便是——處理不了。由于房屋處理人也只能是房子的產權人,承租人是要備案才起效。備案,即必須申請辦理承繼辦理手續、將房屋過戶到繼承者戶下。不過戶,不可以處理。
這也是不申請辦理過戶手續可能遭遇的情況。再講說很有可能遭遇的不便。就算是在繼承者無異議的前提下——很有可能想申請辦理繼承過戶的情況下,早已申請辦理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