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享有
擔保追償權的法律規定
擔保追償權是指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請求擔保人給付債務或者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權利。我國《擔保法》明確了擔保追償權的相關規定。
擔保追償權是一種債權人的權利,當債務人無法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追償權,要求其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同時,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過程中,債權人還有義務協助擔保人追償。我國《擔保法》明確了擔保追償權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追償權,要求其承擔債務人的責任。此外,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了異議提存等措施,擔保人也有權利以該措施為依據,向財產管理人行使擔保追償權。如果擔保人支付了債務,有權就已經支付部分向債務人追償。需要注意的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該及時行使擔保追償權,否則可能會由于訴訟時效性問題而失去該權利。此外,如果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債權人就不能再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了。
在擔保追償權要求中,擔保人能否進行抗辯?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人在被債權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時,可以進行一些法定的抗辯,例如對債權人未盡到通知或披露義務、追償時間過長等情況提出異議。但是,如果擔保人有過錯,例如沒有盡到告知債權人擔保風險等義務,就不能作為抗辯的理由。
擔保追償權是指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請求擔保人給付債務或者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權利。我國《擔保法》對擔保追償權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債權人在行使擔保追償權時,應該及時行使,并協助擔保人追償。同時,擔保人也有一定的抗辯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 債權人行使擔保追償權,擔保人負有協助債權人追償的義務。債權人為協助擔保人追償,應當向擔保人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擔保法第五條規定
法律主觀: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一般在進行交易的時候,債權方會自己權利更加有保障,會讓債務人進行擔保的責任。因為在交易履行過程中,擔保是當債務到期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予以償還。一、擔保法規定合同擔保的五種方式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二、擔保法保證期間的規定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即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事關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爸鲝垯嗬钡姆绞皆谝话惚WC中表現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的,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在保證期間中,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則保證責任確定,從保證責任確定的時刻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由于擔保法沒有規定,因此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仍應為2年。三、擔保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第一種是免責,適用于擔保合同由于主債權合同無效而無效,且擔保人沒有過錯的情況,此時擔保人免責。這里的前提是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但在這樣的原則下有些國家又允許獨立擔保合同的存在,即因為和當事人的承諾而產生的將擔保合同與主合同之間的從屬性徹底割裂開來的擔保。獨立擔保來自于當事人的約定,這個約定適用意思自治。但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并無明確規定獨立擔保,因此,除了政府對外擔保外,我國法律并不承認獨立擔保。第二種是擔保人承擔不超過1/3的責任。這個1/3是債務人不能清償的范圍內的1/3.這樣的處理方法實際上反映出了一種科學的機械主義,其科學性在于大體上使擔保人在擔保無效以后知道其責任的大致走向,其機械在于擔保人的責任是因過錯而產生的。這種合同的前提是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而擔保人有過錯。第三種情況是擔保人承擔不超過1/2的賠償責任,其前提是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自身無效,債權人有過錯。第四種情況是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最重的一種,此時債權人應該無任何過錯。實際上當一個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已經構成了對債權人的欺詐,這時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