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中誰是債務人(債權人撤銷債務人的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中哪個是債務人
贈與合同中一般來說是沒有債務人的,這個主要是屬于無償性質的受贈,即使是有償性質的,那么這個也不是債務人的范圍,這個贈與合同和債務關系是不一樣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協議的當事人是誰和誰
何為贈與合同公證當事人
(一)贈與合同公證當事人包括贈與人和受贈人。
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據此,贈與合同公證當事人包括贈與人和受贈人。
(二)贈與合同公證當事人可以分別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贈與公證細則》第2條第3款規定:“贈與人、受贈人可以分別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據此,贈與合同公證當事人可以分別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贈與人必須是擁有合法財產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贈人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贈與公證細則》第5條規定:“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與人是公民的,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9條第4款第2項規定:“受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代理人應提交有監護的證明?!睋?贈與人必須是擁有合法財產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贈人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贈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贈與合同公證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人員申辦公證。
《贈與公證細則》第8條規定:“辦理贈與書、受贈書、贈與合同公證,當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確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到其居住地辦理。”據此,贈與合同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人員申辦公證。
(二)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公證。
贈與人的有關權利在《合同法》中的依據如下:
1、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3、第193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4、第194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p>
5、第195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p>
(三)受贈人有權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物以及贈與人有責任承擔損害賠償贈與財物。
有關權利和責任在《合同法》中的依據如下:
1、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2、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
可以看出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同時還需注意的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么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如果出現了什么問題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甲方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法律主觀:
一、債權人屬于甲方嗎
如果借款合同只有兩個當事人的,合同的債務人是乙方的,那么合同的債權人就是甲方,合同是要有雙方當事人才會成立的。
二、債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主要有:債權人代位權、免除債務權、債權轉讓
(一)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從法律意義上講,債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債務關系只能約束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對其他人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債務人同第三人的關系與債權人無關。
(二)債權人免除債務權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免除比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條件的免除比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合同成立后,如果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
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債務的全部。比如,債務人乙應當償還債權人甲二萬元人民幣,甲表示乙可以少還或者不還,就是債權人免除債務。甲表示只需要償還一萬元,是債務的部分免除;表示二萬元都不必償還,是債務的全部免除。
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有時免除債務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比如,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出賣人的交付義務,承租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因此,免除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三)債權轉讓
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三、公司破產債權人如何追債
首先應了解原債務公司的法律性質。如果原債務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新公司是另外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那么原則上債權人就不能直接針對倒閉債務人的新公司收賬。但是有以下3種情況仍可以向債務負責人的新公司追收其原債務:
1、如新公司與原債務公司是同一負責人,可通過對債務人原公司的起訴來達到有權傳喚新公司負責人的目的,通過法庭問訊來查出原債務公司的資產是否被轉移到新公司名下。
2、債權人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新公司只是原債務公司改頭換面的公司,就可能通過律師向其負責人出示證據,迫使原債務人積極還款。如果債務人不主動配合,可以訴諸于法律,需要說明的是,這些證據必須是書面文件和證據。
3、如果原債務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曾出具過書面還款保證或新公司出具過書面還款承諾,那么可以依此向債務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或新公司追討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贈與合同是債權關系嗎
當事人簽訂贈與合同,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他人的行為,贈與合同表示受贈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的關系也是一種重要的關系。那么贈與合同是債權關系嗎?為了解答這方面的相關問題,接下來將由來一一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對您有所幫助。
一、贈與合同是債權關系嗎
贈與合同不是債權關系。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基于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一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而債權轉讓基于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關系。
二、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他方所有所有的當事人;表示接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受贈人;當事人所轉讓的財產,稱為贈與物。
贈與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贈與合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才能成立。一方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均不成立。正是這一特征,是贈與合同區別于遺囑。
2、贈與合同以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于受贈人為目的。贈與是對財產歸屬的一種處分行為,其目的是贈與物的所有權從贈與人處轉移至受贈人處。贈與合同的成立,將導致贈與物所有權的轉移。
3、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負有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則僅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并不承擔對價性義務。
4、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是沒有對價格給付條件的,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無須支付對價。
5、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睹穹ǖ洹返诹傥迨邨l把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與傳統觀點把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合同不同。按照《民法典》,贈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將贈與財產交付受贈人,合同即告成立。
三、贈與合同的生效條件
1、所贈財物必須是屬于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如果是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
2、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
3、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受贈與人不愿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愿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
這些條件都成立時,贈與合同才成立
贈與合同是債權關系嗎的內容如上述呈現的正文所示。綜上所述,贈與合同不是債權關系。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是債權嗎
法律主觀:
一、 贈與合同 是債權嗎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債權轉讓基于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關系。
因此可見,贈與合同不是一定是債權,但是贈與可以產生債權的。
二、 債權的定義
1.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2.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 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 ;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3.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4.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5.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6.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7. 在貸款、加工款、租金與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六種債權標的形式中,對于前三種 :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在這其中,金錢債權是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三、債權人撤銷權案件贈予撤銷的行使的條件
1.客觀要件
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1)債務人須于債權成立后實施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合同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在此列。因為事實行為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為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為,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于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2)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債務人所為的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或者雖以財產為標的,但不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為(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
(3)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為其行為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害及債權,應從兩方面考察。一方面債務人因其行為而使其無資力清償債權。
2.主觀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對于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為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成立,受益人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于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為無償行為,其有害債權,至為明顯,況且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損害,法律理應先考慮保護債權受危害的債權人利益而不應先保護無償取得利益的第三人。由以上資料可得,贈與合同是不完全屬于債權,但如果贈與方或者受贈方做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等行為就有可能產生債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6868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6868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還是雙務合同?為什么?
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因為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僅贈與人一方負有將其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則不負有任何義務。即便是附義務的贈與,也仍然屬于單務合同。
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并無對待給付義務,僅贈與人負有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故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的區別是:1.是否適用合同履行抗辯權,只有雙務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不適用這一規則。2.風險負擔不同,在雙務合同中,發生風險負擔問題,有交付主義、合理分擔主義、債務人主義等規則;而在單務合同中,風險一律由債務人負擔,不會發生雙務合同中的復雜問題。3.因一方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非違約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條件具備時還可解除合同;單務合同不發生上述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是否都即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愿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蛘哒f,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例如買賣、互易、租賃合同等均為雙務合同。
債權人是指在債的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債務人是指在債務關系中負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
因此,可以說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互為債權人、債務人。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一方負有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金的義務。從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轉以上說,買受人是債權人,出賣人為債務人;而從價款支付上來說,出賣人為債權人,買受人為債務人。
不過一般都不這么說,只是說互負對待給付的義務。
一樓所說的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僅贈與人一方負擔約定的合同義務,不是雙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