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的種類包括哪些,審查判斷書證要注意什么
民事訴訟中書證的分類有哪些
法律主觀: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個關鍵因素。證據是支持觀點的評判標準,證據的證明力越強,越能讓觀點站得住腳。一、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的種類有以下幾種:(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二、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怎樣?我國法律對證據規則有明確規定,主要有如下規則:1.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2.自認。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方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3.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4.事實推定。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交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6.客觀事實與生效文書認定的事實,無須舉證證明。客觀事實包括: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生效文書認定的事實包括: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三、偽造民事訴訟證據者如何處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條第1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為法院制裁妨礙民事訴訟者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屬于書證的有哪些
書證包括公證文書、法律文書、存折、結婚證、房產證等。對于書證,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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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書證包括公證文書、法律文書、存折、結婚證、房產證等等。對于書證,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 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 批準逮捕 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 逮捕條件 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 訴訟 參與人,聽取辯護 律師 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刑事案件的書證是什么
刑事案件書證包括:可以分為公文書和私文書。
公文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其權限范圍內制作的文件。
私人文件是指公民個人制作的文件。
根據書證的制作方法和來源,書證分為原件、副本和副本。
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制作的原始文件;根據原始全文復制印刷的有效文件稱為副本;
復制是指復制原件。
國法定的證據種類共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根據制作書證的主體可以分為公文書和私文書。
公文書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其權限范圍內制作的文書。私文書是指公民個人制作文書。
根據書證的制作方式和來源的不同,將書證分為原本、副本、復制件。原本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照原本全文抄錄、印刷而具有原本效力的文件,稱為副本;復制件是指將原件進行復制。
書證分類:
1、文字書證
2、圖形書證
3、符號書證
4、私文書證
5、公文書證
6、處分性書證
7、報道性書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書證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書證包括公證文書、法律文書、存折、結婚證、房產證等等。對于書證,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文、私文書、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書證包括哪些
一、書證包括哪些
1、書證有:
(1)文字書證,指以文字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書證;
(2)圖形書證,指圖形表現的內容來證明案件有關案件情形的書證;
(3)符號書證,指以符號作為內容來證明案件有關情形的書證;
(4)私文書證,指公文書證以外的書證;
(5)公文書證,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所制作的文書,以此文書作為證明案件有關情況的書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書證的特點是什么
1、從概念上的認知角度而言,書證具有廣義與狹義的雙重屬性,狹義上的書證主要是指文書,即以書面文字材料為本質特征的證明文書,而廣義上的書證則包括文書在內的可通過其客觀載體來體現特定思想內容的一切物質材料;
2、書證在形式上必須是文字、符號或圖案等來記載或表達人的特定思想內容的物質材料,并且,這種為一定方式所記載的思想內容,應按照通常標準為人們所認識和理解,以此作為傳播信息資源的必要媒體;
3、書證由于其所載現的實體具有明確的思想內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
4、書證不僅內容明確,且形式上也相對固定,穩定性較強,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易于長期保存;
5、書證具有物質性,基于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必須以反映一定的物質材料作為其存在的客觀載體;
6、書證具有思想性、客觀性、真實性、并與案件有關聯性。
書證的種類包括哪些,審查判斷書證要注意什么
書證真實性的顯示并不一定是其中包含的事實顯示。比如一封信可能確是某個特定的當事人所寫,但其內容可能都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從反面講,書證真實性與刑法上的偽造證據是不同的。也就是,該證據即使是偽造的,如被認定為是原作者所作時,也應認定為書證真實成立。
認定真實性可以將其歸納為三類:用直接證據證明,如知情人的證言;用間接證據來證明,如關于筆跡的非專家意見、審理者或專家證人所作的對比;依據法律規則的規定,一些文書本身可分出真偽,或設定出真實性的先決條件,獨特的特征以及公共記錄或者報告、陳舊文件或者資料匯編、程序或者系統、規則規定的方法。
針對書信,如果是要認定書信是某人所寫,通常采用的就是筆跡鑒定。不過如果在質證過程中,對方對書信的真實性(也就是本人書寫)不持異議,不代表書信的內容也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此時可結合知情人證言、其他書證等其他相關證據來證明書信內容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