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哪些(農村宅基地被強拆找哪個部門)
北京宅基地管理辦法細則
北京宅基地管理辦法細則如下:
1、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郊區農村建房;
農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產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設施等;
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規定的市區范圍內和郊區的城鎮、工礦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等規劃范圍內,以及其它特定地區內的農村的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農村、新集鎮的建設工程用地的審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2、條農村建房必須節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閑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3、郊區農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本辦法公布實施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村民的各種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證自然失效。
農村建房用地不得買賣、出租,也不得變相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4、農村建房用地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非法批準的占地一律無效。
農村宅基地建房需要以下手續:
1、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張榜公示;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后將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5、宅基地批準后,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并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6、村民住宅建成后,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綜上所述,宅基地及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由區、縣人民政府頒發使用證。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除國家依法征用和村鎮建設規劃需要外,長期不變。
【法律依據】:
《北京市農村建房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村民可按本辦法申請宅基地 。 村民住宅用地每戶不得超過零點三畝
(三分)。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分別作出規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亂占濫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 可按當地情況另行規定用地標準,超出標準部分應根據村鎮建設規劃,逐步進行調整。老宅基地用地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申請劃撥宅基地應由本人提出, 經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組織審核, 不動用耕地的,由鄉人民政府批準;動用耕地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劃撥宅基地。
甘肅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甘肅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保障農民土地權益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主要涉及宅基地的取得、使用方式、轉讓等方面,對于維護農村穩定和促進農村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甘肅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出臺,規范了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其主要內容如下:一、宅基地的取得。辦法規定,農民自建房屋或擴建房屋的宅基地,應當在村民委員會辦理土地登記,獲得宅基地證。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依法承包的農戶。二、使用方式。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住宅、輔助用房和其他必要的設施,但不得改變宅基地的性質和用途。對于閑置的宅基地,村集體可以征收或收回,有新的需求時再重新分配。三、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出租、轉讓、抵押自己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但必須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四、其他方面。辦法還規定了宅基地的管理、監督、維護等方面的內容,確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和維護農民的利益。
如果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去世了,其宅基地使用權怎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遺傳、贈與或者轉讓,由使用權人的繼承人、受贈人或者受讓人享有。如果沒有繼承人、受贈人或者受讓人,則宅基地使用權自動歸集體所有,重新分配給符合條件的農戶。
甘肅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促進農村的穩定和發展。各地應當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切實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甘肅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農民建房住宅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不得超出宅基地范圍,不得改變宅基地的性質和用途。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哪些
法律主觀: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并需要經過申請,通過申請之后才可以作為宅基地使用。享受農村宅基地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法律客觀: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淮安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根據江蘇省 農村宅基地 管理辦法江蘇 第十一條 申請 宅基地 的標準和條件: (一)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市轄區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 135平方米,與已婚子女合住并且總人數在6人以上(獨生子女一人按兩人計算,一戶只計算一次)的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須按上述標準核減。
法律客觀: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擴建、移建、拆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還應分別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___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___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宅基地管理。 ___
第四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___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___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并經第9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芹粗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 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仿首銀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村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 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
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于城鄉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 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祥巧棗,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本辦法適謹拆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脫貧小區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獨立式住宅。
嚴格控制用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嚴格控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和利用山體切坡建房,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治理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復墾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寬察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造住宅。
第七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擴建、移建、拆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還應分別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
第八條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2024年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一、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每戶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1、非農村戶口不能建房。
如果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到城市的,是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的,而且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農民是只擁有使用權的。
2、對宅基地超出的面積進行征稅。
宅基地超出的面積要征稅早在2018年已經在某些地區開展了,到后期會真正落實到各個省份地區。以前國家沒有農村宅基地面積的規定,所以那時候很多人對宅基地周邊進行擴大建房,從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積大范圍超出。至于具體的征稅標準,不同的地區會一定的差異,舉個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積是按照200/m2來計算。
3、宅基地有償退出。
國家為了有效利用、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對出現一戶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關問題會進行整治。關于這些滿足任一種就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都會給與相關補償,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會按照當地的年均收入水平來定。
4、不得超出兩條“紅線”。
兩條“紅線”是指不允許以買賣宅基地為出發點,也就是說農民利益的出發點不允許是買賣宅基地,此外不能說已退出農村宅基地,作為進城落戶的一項條件,只要農民落戶那就必須要退出宅基地。不過這個不是國家全面推行實施的,如果當地政府有這項的硬性措施,可以維權。
5、不得違反“一戶一宅”。
國家已經發布了嚴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區必須嚴格實施“一戶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進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實施“一戶一宅”后,對宅基地的審批也變得嚴格起來。
二、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團體內流通。依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實在含義上的產業,僅僅一種運用權,擁有權歸村團體。宅基地既不能銷售,也不能承繼,但能夠在本村團體內流通,經過土地處理部分依法贊同,發放證件。
2、由于我國施行城鄉二元系統,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承繼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團體的財物。
3、由于鄉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聯系,有些人不情愿“農轉非”,乃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而從詳細的家庭的視點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宅基地運用權人依法對團體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運用的權力,有權依法運用該土地建造居處及其隸屬設備。宅基地運用權的獲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處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則。
5、鄉村團體經濟安排為保證農戶日子需求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處、輔佐用房(廚房、庫房、廁所)、院子、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積等。農戶只要運用權,不得銷售、租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擁有權,有銷售和租借的權力,不受別人侵略。房子出賣或租借后,宅基地的運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擁有權一向為團體擁有。出賣、租借房子后再請求宅基地的,不予贊同。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則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建房的土地。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城市的,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擁有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規定了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使用、轉讓等方面的具體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權可以由農民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一般為70年,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占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是我國針對農村宅基地實行的專門立法。該條例主要從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使用、轉讓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其中,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權可以由農民依法享有。在宅基地使用方面,條例規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條件、期限和范圍等。農民個人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同時,對于違反法律法規使用宅基地的行為,也會被追究相應的責任。在宅基地轉讓方面,條例規定了宅基地轉讓應該遵守的程序和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轉讓必須得到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并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此外,宅基地的使用期限為70年,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占用。總體來看,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的出臺,對于規范農村土地管理、保障農民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根據條例的要求進行合理的宅基地使用和轉讓,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程序規定,才能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如果宅基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續期?宅基地使用期限一般為70年,到期后一般不會再行續期。不過,對于一些特殊的情況,如宅基地實質性投入巨大、利益攸關等,可以考慮給予相應的補償或者延長使用的措施。具體政策以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為準。
農村宅基地管理是農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相關法律條例的出臺,對于規范宅基地的使用和轉讓,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需要認真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程序規定,做到依法合理使用和轉讓宅基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第三條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權可以由農民依法享有。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出臺的規范農村宅基地使用的法律法規,旨在保護農村土地資源,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健康發展,那么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什么?
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什么
1、宅基地的定義和范圍的明確化,使得農村宅基地的概念和范圍更加清晰明確。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個人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房和生活設施的土地。這一定義的明確化,有助于農民和相關部門對宅基地的認識和理解,避免了對宅基地的誤解和濫用。
2、宅基地的使用權的規定,為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提供了明確的途徑和期限。根據管理辦法,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劃撥、租賃等方式取得,使用期限一般為70年。這一規定保障了農民對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使得農民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安心使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和生活設施。
3、宅基地的規劃和建設的要求,保證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建設質量。根據管理辦法,對宅基地進行規劃和建設管理,確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建設質量,同時保護農村生態環境。這一要求有助于避免宅基地的濫用和亂建,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4、宅基地的轉讓和繼承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為宅基地的流轉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管理辦法,宅基地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情況下進行轉讓和繼承。這一規定保障了農民對宅基地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促進了宅基地資源的合理流轉和利用。
5、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的明確化,加強了對宅基地的監督和管理,防止濫用和亂用宅基地資源。根據管理辦法,明確了宅基地管理的責任主體和管理機構。這一規定有助于加強對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防止宅基地資源的濫用和亂用。
6、宅基地的保護和補償的規定,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防止宅基地被侵占或非法占用。根據管理辦法,規定了宅基地的保護和補償措施。這一規定有助于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防止宅基地的侵占和非法占用,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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