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哪些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什么是婚后個人財產
婚后以下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依法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費。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具有較強的個人專屬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雙方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法律主觀:
夫妻 一方個人財產 是指,即使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該項財產所有權屬于夫妻一方,配偶不享有所有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婚前個人財產 、婚后取得的特定財產以及婚后約定的個人財產三部分。 一、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車、存款及贈與物等。除非婚前財產所有權人明確贈與,婚前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取得的截止日期是 領取結婚證 的前一秒。認定婚前財產時,需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1、婚前購房,并進行了產權登記,則屬于婚前財產;婚后進行產權登記,則屬于 婚后共同財產 。 2、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財產,依共有財產處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贈與,父母在婚前贈與的財產,除非特別說明,視為贈與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4、婚前個人投資經營的實體,婚前收益為個人財產;婚后繼續獲取收益,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后取得的個人財產 1、因身體受損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軍人傷亡保險金、 傷殘補助金 、醫療生活補助費等; 5、一方從事特定職業所必需的財產,價值較大除外; 6、一方獲得的獎品,不是獎金; 7、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 保險賠償金 ; 8、科研津貼; 9、一方創作作品私有,經濟收益共有; 10、 解除勞動關系 的補償金等。 三、約定的個人財產 系夫妻雙方共同約定的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但是,為了逃避債務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將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此約定無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哪些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以下:
1、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相關的法律通常都將婚后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
夫妻財產分割的程序如下:
1、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僅限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綜上所述,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離婚個人財產不用分割,仍然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上述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中哪些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分析:夫妻關系存續期的個人財產包括:1、個人婚前所有的財產;2、個人的收益所得,繼承或贈與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哪些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下: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工資、補貼、獎金、福利,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一方或者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等。
無論婚后幾年都不算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后多少年都不會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雙方登記結婚成為夫妻后,婚后取得的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與結婚的時間沒有關系。當然,如果夫妻雙方約定自己的婚前財產為共同共有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法定的個人財產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個人財產的范圍,既可以把屬于法定個人財產的部分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財產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約定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哪些屬于夫妻一方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等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警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夫妻之間的約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既包括個人婚前財產,也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個人財產,除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外,也承認當事人約定的個人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法定的個人財產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個人財產的范圍,既可以把屬于法定個人財產的部分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財產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約定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的效力。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下列財產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第一,一方婚前的財產;第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第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第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第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第六,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第七,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將于2024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