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救濟方法是什么
中國侵權法律制度怎么法律救濟的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遭遇著作權侵權責任糾紛的法律救濟方式,可以通過自行協商的形式達成賠償和解,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經由人民法院或者第三方機構調解,或者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侵權責任方根據判決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拒不履行的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
一、著作權侵權時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按照著作權侵權的利害程度,一般建議按照以下流程來解決:
1、自行協商
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
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范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行調解。
調解的目的在于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但調解協議沒有法律執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則調解協議就失去效力。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愿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于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
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促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仲裁作出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民事訴訟
發生著作權糾紛后,如果雙方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愿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后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是解決民事爭端的終極途徑。民事訴訟既適用于侵權糾紛,也適用于合同糾紛。
二、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具體如何規定?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采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
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綜上所述,我國著作權法并未對侵犯著作權的判定規則作出明文規定,司法實務中執行的規則,屬于一般著作權侵權認定的通用標準,法律救濟方式按照著作權侵權的利害程度,按照自行協商、調解、裁定或者民事訴訟判決的流程解決處理,訴訟是解決民事爭端的終極途徑。民事訴訟既適用于侵權糾紛,也適用于合同糾紛。
知識產權侵權的民事救濟方法有( )。
【答案】:A、D
由于客體的非物質性特征,在知識產權侵權之訴中,知識產權主體并不能援用請求恢復原狀、返還原物之傳統民事救濟方法。請求停止侵害是一種物權之訴,既包括請求除去已經發生的侵害,也包括請求除去可能出現的侵害。由于知識產品的特性所致,停止侵害是排除對權利人行使專有權利的“妨礙”,而不可能是制止對權利客體即知識產品的“侵害”。請求賠償損失則是一種債權之訴,其賠償損害的方式是金錢賠償。罰款屬于行政責任形式。
專利侵權糾紛有哪些解決方法
法律主觀:
專利侵權 糾紛的處理方式: 1、當事人協商解決 專利侵權糾紛是 民事糾紛 ,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有利于平息紛爭,化解矛盾。修改后的《 專利法 》第57條首先提倡這種解決方式。但是協商解決不是請求處理或者起訴的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模式一般有協商解決、行政處理、司法解決和訴前臨時措施前提條件。當事人不愿意協商的,可以直接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處理侵權糾紛。 2、行政處理 由管理 專利 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是實現 專利權 保護的重要途徑。依《專利法》第57條規定,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糾紛時,有權認定 侵權行為 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專利管理機關也可以對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問題進行調解。但損害賠償屬于典型的民事救濟方式,專利管理機關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不作處理決定。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的民事訴訟。 3、司法解決 所謂專利權糾紛的司法解決是指為了有效地對侵犯專利權行為予以制裁,給權利人以適當的補救,維護市場秩序,司法機關給予 專利權人 以必要的司法救濟。當專利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第 一審 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能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4、訴前臨時措施 訴前臨時措施,是指在訴訟開始之前,為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采取的措施。修改后的我國《專利法》新增的第61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 證據 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上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 財產保全 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93條至第96條和第99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一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專利侵權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專利侵權的解決途徑:一、協商解決即專利權人與侵權行為人之問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解決是在侵權行為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已經掌握了一定證據如在市場上買到侵權產品或者得到侵權產品的銷售廣告和說明等,初步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侵權行為人和專利權人都同意協商解決為前提而采取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途徑通過協商解決的辦法解決專利糾紛最后所實現的結果大致有三種情況①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并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②雙方簽訂許可協議,使侵權使用轉為合法使用③協商不成。二、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在當事雙方有 一方不同意 協商解決,或就協商解決條件達不成共識或未經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均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解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是我國專利制度的一大特色它是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依據當事人的請求,并依照簡易的 民事訴訟程序 及有關法規、法律,以中間人的身份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 專利侵權糾紛 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后,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走哪一條途徑,完全由專利權人自己決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注意到不是任何一級、任何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專利權人在起訴之前先要弄清哪個法院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大連、重慶和青島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是審理專利案件的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為二審法院。專利侵權案件通常由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負責審理。以上是有關于專利侵權行政訴訟途徑有哪些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