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嗎(繼子女可以要求撫養費嗎)
增加子女撫養費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夫妻離婚的時候,協商或者法院判決的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孩子教育或者生活的,可以增加子女的撫養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也就是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在這個時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就可以會根據以上情形來判斷了。
二、怎么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呢?
法律上是支持在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發生困難時,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當初離婚協議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安排,并不妨礙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對于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同樣不存在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對于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申請實在是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不得已的選擇。這個可以根據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書、法院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中的孩子撫養費給付條款協商,或者另行提起離婚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訴訟。
夫妻離婚時判決或協議的撫育費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已明顯不能滿足一般生活費用開支的,可協商提高撫育費標準,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變更撫育費標準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在何種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法律主觀: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有以下這些: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增加撫養費的條件的法律依據
增加撫養費的法律依據,離婚后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要另行起訴,并且因子女上學、患病等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法院予以支持。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在離婚案件的審理當中,當孩子的撫養權已經判決之后,另一方就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撫養費。在有些時候,另一方的律師或是辯護人會為當事人申請增加撫養費,增加撫養費是有著一定的法律依據的。
增加撫養費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離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撫養費是指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增加撫養費法律依據主要是根據離婚案件的實際內容進行分析的。一般情況下來說,在子女單獨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況下或者是子女患病實際生活需要增加撫養費的條件下都可以申請增加撫養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法律分析: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