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執行期是多久(兩罪數罪并罰最終執行刑期一般是多久)
數罪并罰最長能判多久
法律分析:對犯罪分子進行數罪并罰的,最長可以判處多少年要依據刑事處罰的種類和總刑期而定的,如果是有期徒刑的,最長不超過25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數罪并罰執行刑期有什么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對數罪并行刑期執行的規定有,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數罪并罰的最高執行刑期及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數罪并罰最高刑期:一、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二、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三、數罪并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數罪并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數罪并罰的原則:1、限制加重原則限制加重是《刑法》中數罪并罰的基本原則。根據《刑法》規定,當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時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合并處罰。限制加重原則中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總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的時候,不得超過數罪的總和刑期。二是數罪并罰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過二十五年,拘役不得超過一年,管制不得超過三年。當總和刑期超過上述期限的時候,數罪并罰應當受其限制。2、吸收原則《刑法》第六十九條關于限制加重原則的規定,明確地將死刑、無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對于判決宣告中有數個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按照什么原則實行并罰并未作出明文規定。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采取吸收原則。在《刑法》中,適用吸收原則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還有一個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則。即當判處幾個沒收全部財產刑;或者判處沒收全部財產,又同時判處罰金刑的,只執行一個沒收財產。3、并科原則《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表明,對于主刑和附加刑,《刑法》采用并科原則,《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適用與單獨適用兩種情形。這里的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是指單獨適用附加刑的情形。由于這種附加刑與主刑可以并存,因而主刑的適用并不排斥單獨適用的附加刑的執行。因此《刑法》規定對于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實行主刑與附加刑的并科。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因犯數罪而被同時判處主刑和附加刑的,無論判決決定執行的主刑種類如何,都應適用并科原則,將所宣告的一個或數個附加刑作為執行的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