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贈與能否撤銷(婚前財產婚后贈與可以撤銷嗎)
夫妻之間的贈與可以撤銷嗎
夫妻之間的贈與可以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自己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換言之,夫妻一方雖口頭或書面將自己所有的房產贈與給了另一方,但只要房產沒有變更產權登記,仍登記在贈與方的名下,那么贈與方是可以翻悔的。
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如下: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的贈與可以撤銷,但是需要承擔因撤銷而給受贈人造成的損失。在進行贈與時,應當遵循相關規定,并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夫妻之間應該加強溝通,密切關注家庭財產的變化,避免因財產糾紛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婚前財產婚后財產贈與能否撤銷?
婚前財產在離婚時贈與給對方,是可以撤銷的,但要符合下列條件:即財產還未轉移給對方,且該贈與行為是可撤銷的;或者受贈人具有嚴重侵害贈與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等行為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婚前財產贈與能否撤銷
法律分析:在財產交付前或者具有法定撤回情形的可以撤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離婚協議將財產贈與子女能否撤銷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贈與子女財產屬于具有一定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這種贈與屬于不可撤銷的贈與。,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它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子女有別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這種贈與表面上也體現了贈與的“無償”特性,實際上往往與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緊密相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夫妻雙方對于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是可以約定歸屬的;二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贈與“給夫妻另一方的。,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將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其性質與一方婚前財產贈與另一方無本質區別。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子女房產,并以離婚協議的形式以明確該意思表示,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無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這種贈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與婚前財產贈與夫妻另一方亦無本區別。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張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其履行。,有離婚協議的,遵協議。沒有離婚協議或協議不成的,按法條執行。,如果在婚后得到的繼承或贈與是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那么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時就應進行財產分割。,如果家里老人去世后并沒有留下遺囑,那通過繼承的方式也就是法定繼承,則繼承而來的房產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如果家里老人有遺囑說明的,那么該房產就只屬于丈夫或妻子一人,則在離婚時就不用分給對方了。,如果是贈與的話那也是一樣的,如果在贈與時沒有加說明或是贈與合同上只說給夫妻的,那么就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加有說明的那么這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給對方。,而實際上,贈與是跟繼承有所的不同的,不同在于得到財產的方式不同,贈與是在合同成立的時候或是交付的時候同時生效的,而繼承則是在被繼承人死后才生效的,還有就是被贈與人跟繼承人的范圍也不一樣。因此得到的份額是不一樣的。贈與時得到的份額是一個人的話,那就直接是個人財產了,那么離婚是不會分割的。,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贈與子女可以,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給子女必須是雙方有協議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給子女,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或者是分割完夫妻共同財產后,雙方或者一方有權就自己分得的財產贈與給孩子。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婚前財產離婚贈予可以撤銷嗎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離婚贈與符合撤銷條件的是可以撤銷的。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條件有: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財產贈與后可以撤銷嗎
法律主觀:
財產贈與合同可以撤銷。 在實踐中 贈與合同的撤銷 包括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 1、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方可撤銷贈與,而且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 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具有更多的選擇,既可采取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還可以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關鍵看贈與人是否具備了 行使撤銷權 的條件,如果具備,則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銷權,如果不具備,則不能認為是撤銷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預期的違約行為。 2、法定撤銷則是在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下,贈與人方可行使撤銷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同時,當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 民事行為能力 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 法定代理人 也可以行使撤銷權來撤銷贈與。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661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男方將婚前房產贈與女方離婚后還能要回嗎
法律主觀:
將婚前財產贈與女方,如果財產已經轉移,一般情況下離婚之后不能要回。但是如果財產還沒有轉移,在沒有公證的情況下,就可以撤銷贈與。如果女方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男方也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男方贈與女方的房產,分手后男方有權利要回嗎?房產證上寫的女方的名字。
如果雙方有約定,根據其約定;如果雙方無約定,婚前男方贈予女方的房產,分手后男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要回。具體辦法就是撤銷贈與。
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贈與是無償行為。即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當然,對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則等同于贈與合同無任何約束力,既對受贈人不公平,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社會道德也是一種沖擊。
因此對贈與的撤銷應當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
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于未交付并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房產證上已經變更為女方的名字,贈與行為完成,無法要回。
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的:
贈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愿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如果符合贈與的法定撤銷:
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的法定撤銷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以至經過公證證明,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于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什么樣的情況下需要進行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其要點,一是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