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任的概念及條件是什么(起訴的概念和條件是什么)



調任的概念及條件是什么(起訴的概念和條件是什么)
調任的概念及條件是什么(起訴的概念和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一條 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調任就是公務員與公務員隊伍以外的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的交流,實際上是讓原來不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變成公務員的一種方式,是公務員隊伍的另一個“入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公務員調任規定》,調任是指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據此規定,事業編制人員符合條件者可以調任至行政機關擔任相應職務或者職級。
一、《規定》中的調任條件結合實際細化為:
1.任職條件。擔任管理崗8級及以上滿2年,專業技術人員為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滿2年。
2.學歷要求。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所有學歷必須能夠認證。
3.年齡限制。調任鄉科級領導職務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縣處級及相當層次職級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廳局級及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
4.編制規定。行政機關必須有空缺編制。
5.職數規定。行政機關必須有空缺的領導職務或者職級職數。
6.領導意見。行政單位主要領導必須同意,且愿意向前推動調任工作,這是調任最關鍵的環節。
體制內從企業和事業單位調任行政機關,稱之為逆向流動,主要是因為要占據行政編制,對應的行政編制經費預算,所以難度不是一般的大,特別是科級干部調任,沒有機關主要領導點頭或者上級部門大領導助力,一般很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