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注銷(集體所有制企業注銷程序)



集體所有制企業注銷(集體所有制企業注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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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制企業注銷(集體所有制企業注銷程序)
可由主管部門主持。根據《公司法》和《城鎮集體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注銷清算程序需要經過主管部門的審核和批準,主管部門會指定專門的清算組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清算工作。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以集體為出資人,以企業形式經營管理,實行集體所有、集體決策、集體分配的經濟組織。
法律分析:集體企業注銷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債權債務完結證明,并根據工商管理部門的具體要求完成注銷程序。在此過程中,要注意程序的合法合規及完整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第二十條 集體企業終止,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企業注銷新規定如下:
符合簡易注銷的企業只需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對其未開業或者無債權債務的情況予以公示,公示后向登記機關提交材料。登記機關會在受理次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10天,并提供3份材料,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材料審核,20天左右就能完成注銷,時間節省了2/3。
哪些企業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1)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未開業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無債權債務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產的,有關企業清算組、企業管理人可持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被強制清算人或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哪些企業不能簡易注銷登記:
(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2)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指申請簡易注銷公告時,正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指導意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技術方案和總局對文件的解讀材料都明確企業移出異常名錄后,仍可以申請簡易注銷)
(3)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5)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
(6)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
(8)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的其他企業;
企業簡易注銷所需材料:
(1)《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4)營業執照正、副本
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集體所有制企業如果無法繼續經營的,可以依法注銷。注銷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且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七條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二)依法被撤銷;(三)依法宣告破產;(四)其他原因?!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八條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所欠稅款;(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