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法律程序離婚(離婚如何走法律程序)
如何通過法院離婚
法律分析: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2)戶口本。(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
(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后,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后,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怎樣可以通過法律程序離婚
法律主觀:
以協議離婚為例,離婚需要如下的法律程序: 一、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二、工作人員應當對夫妻出具的有關材料進行嚴格審查。 三、民政局經過審查后,確認當事人有離婚意愿,并且已經對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待其度過冷靜期后,應當為其辦理離婚登記,分發離婚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程序離婚的步驟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法律程序如下:
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如果是訴訟離婚的,且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法院審理,并判決是否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申請法律離婚要什么程序
法律主觀:
離婚程序,是指配偶間解除婚姻關系所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 在中國主要有兩種程序: (1)行政程序。即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_明雙方是否確實自愿、對子女和財產、離婚后生活問題是否有適當處理后,依法準予或不準予登記。準予登記時,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2)訴訟程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后達成離婚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協議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