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法院不受理的情況有哪些(起訴離婚法院不受理怎么辦)



起訴離婚法院不受理的情況有哪些(起訴離婚法院不受理怎么辦)
起訴離婚法院不受理的情況有哪些(起訴離婚法院不受理怎么辦)
兩個人選擇結婚來結束關系的長跑是一件勇敢的事情,但是也有很多決定結婚不是因為深思熟慮而是因為沖動。所以才會有離婚率一直在上升。但是現在離婚沒那么容易了,因為涉及到很多方面。法院判決不允許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什么?不滿足以下六個條件是不允許離婚的。
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
1.夫妻雙方完全自愿,感情破裂。
如果雙方感情關系完全破裂,可以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自愿的,協商不成就起訴離婚。起訴離婚需要原告提供感情破裂的證據。
2、無法提供結婚證
在過去,許多夫婦是基于當地的習俗。就算結了婚,也沒領結婚證。
3.家庭是如果一方沒有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有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如果其中一個是精神病患者,那就不能離婚。
4.女方懷孕的,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法院不予受理。必須離婚的其他情況除外。
5.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宜達成協議。如果沒有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不可能協議離婚的。
6.配偶是軍人。如果配偶一方在服兵役,在這種情況下不允許離婚。
法院判決不允許訴訟離婚條件有哪些
一、女方懷孕時、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下,這一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權的限制。考慮到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后和終止妊娠后的身體和心理狀況,這一規定是必要的。我們發現很多女性都處于這個時期。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據以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下,大部分起訴離婚的人都會遇到這種情況。其實很多夫妻對離婚的想法并不慎重,有些人是一時沖動提出來的。所以法院審查后,認定雙方關系未破裂,將判決不予離婚。之后會給雙方一個冷靜期。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征得該軍人的同意,但該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下,這種情況體現了我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考慮到軍隊承擔的特殊任務和軍人的職業特點,我國法律對軍婚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這里的士兵主要指現役士兵。如果軍人同意或者有重大過錯,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離婚。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約定不起訴的;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情形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項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擴展
1、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10、下列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法律分析: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情形: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三、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不予受理的情形: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判決離婚的情況:1、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2、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4、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糾紛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半年內,男方 提起離婚訴訟 的; 2、 判決不準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 按撤訴處理 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 女方提出離婚 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起訴離婚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的情形。法律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 1、屬于行政 訴訟 受案范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 合同糾紛 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于受訴法院 管轄 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 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 收養 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 申訴 的; 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法律分析: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情形、原因:第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第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第三、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一、法律不允許 離婚 的情況有哪些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后發現雙方感情并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么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對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 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 結婚 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二、不能 協議離婚 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況,當事人是不能通過 婚姻登記 處辦理協議 離婚手續 的: (1)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 子女撫養 、財產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解除婚姻關系。 (4)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 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離婚申請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 事實婚姻 ,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 同居關系 ,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或法院辦理解除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 撫養糾紛 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5)雙方是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登記結婚的,不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只能通過法院 訴訟 的方式離婚。 通常不允許夫妻離婚的情況都是比較特殊的,包括在女方懷孕、哺乳期內,不允許男方 起訴離婚 。而對于現役軍人的婚姻,若是非軍人一方想要離婚的話,若未經過軍人一方的同意一般也是不允許離婚的。當然,就算是協議離婚,若不滿足規定的條件,自然也是不能離婚成功。